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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發展援助的保障嗎?

Monika Hoegen2008年10月9日

80年代末,當世界分裂為東西兩大陣營之後,發展援助也出現了政策上的轉變。救援金額的分發不再主要以戰略考量為出發點,而是更多地與援助接收國的人權、民主狀況掛鉤。除了政治條件之外,經濟指標也在參考範圍之內,例如對市場經濟的要求。然而,這種對等交換條件越來越飽受詬病,甚至被指是以促進民主為名擴大援助輸出國的霸權。此外,即便人權受損,受到處罰的也多是那些沒有經濟影響力的貧弱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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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援助,更要發展圖片來源: AP

今年九月在加納召開的發展援助會議出台了一份阿克拉行動綱領,進一步強調指出:輸出國將在可能的情況下取消或者減少發展援助的限制條件,由此令接受國自負其責地做出自己的民主決策。聽上去很不錯,但許多發展中國家依然對輸出國的家長製作風抱怨不止。孰是孰非?人們很難做出評判,難道改善人權不應作為發放援助的附帶條件之一嗎?一些非政府組織也對此爭論不已。

德國慈善基金會代表、非洲及馬達加斯加主教大會的顧問莫尼克斯(Volker Moenikes)表示,"人們希望能對民主化進程有所掌控,人權也應受到重視。非政府組織也逐漸意識到,政治條件是不能放鬆的。"也就是說,特定的原則不能放棄,無論是在哪個國家都應得到遵守維護,因為民主與人權是普適價值觀。

來自菲律賓IBON基金會的Antonio A. Tujan則持不同的觀點。他說,"我們相信,資金分配不得與政治條件掛鉤。簽訂發展援助合約的雙方應該本著這樣的一個前提開展合作:即他們認同共同的目標、價值觀和法律責任。例如國際人權公約,反歧視法規等等。這都是政府有義務維護的法律條約,也構成了發展合作的框架條件--但卻不是資金分配的掛靠條件。"

不僅輸出國理應出於自身的利益向接受國政府施壓,要求他們維護人權,所在地的民間組織也應參與進來。Tujan認為,假如該國的民間運動受到壓制,輸出國強加條件也是沒有用的。他說:"如果一國政府像緬甸軍政府一樣軟禁翁山蘇姬,民間組織有權要求停止發放發展援助。因為這是嚴重的踐踏人權事件。但是,我們不能說,我們開列條件。這樣一來,軍政府就會順水推舟地表示接受,但這於事無補。"

慈善基金會代表莫尼克斯則提出,先仔細審核每個國家的情況,然後就政治條件作出判斷。以辛巴威为例,莫尼克斯本人曾經親自參與過德國與穆加貝政府之間的發展政策援助,但鑑於人權受損以及法制國家概念的蕩然無存,德國於2002年6月中斷與辛巴威的雙邊發展合作項目。而一些民間的自發組織依然受到發展基金會的援助--這要感謝駐守在該國的德國救援組織的協助。此外,向該國居民所提供的以食品、藥物為主的人道主義的援助也沒有停止。莫尼克斯認為,在幫助其他一些人權紀錄不良的國家的時候,也可以借鑑辛巴威的這種分離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