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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建議:除連任外,你還應該知道啥?

德國之聲 中文網
2018年2月28日

中共中央委員會的修憲建議,除外界廣泛關注的國家主席連任問題外,還有兩處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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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公佈中共中央修憲建議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Z. Guorong

(德國之聲中文網)根據新華網2月2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委員會修憲建議,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炎黃春秋》雜誌2011年曾刊登題為"為何1982年憲法未規定國家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文章。文章寫到:"(憲法)序言中有三處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都是用的敘述性語言,講述歷史事實和展望未來,並不是法律規定。""憲法序言提出了國家的大政方針,但它不是憲法本文。"

文章問道:"為什麼這樣寫?為什麼不在憲法正文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當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輩共產黨領導人和立法者深思熟慮的結果。"

"為了分析這個問題,有必要回憶一下1975年憲法,這部憲法是'文革'後期,左傾路線猖獗時制定的。它強調的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揚以黨代政、以黨治國。"

"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和自由權利,卻又規定公民必須服從某黨或某位大人物領導,這還能叫民主嗎?這是把'主人'和'公僕'的關係顛倒了。"

文章寫道:"'文革'後,筆者有幸參加全國人大的許多會議,直接看到、聽到主持人大工作的彭真、習仲勳、楊尚昆、彭沖等中央領導同志苦心思慮,討論總結經驗教訓,防止 '文革'這類錯誤重演。他們無數次告誡大家,一定要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以法治國。也就是說,要堅持反對'人治',反對'以黨治國'。"

修憲建議:監察委入憲

除了增加這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外,修憲建議中還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按照計劃,2018年中國兩會期間,將正式出台《國家監察法》,並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但相關的法律草案引起爭議。草案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德國之聲此前報導,有律師表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不得超過一個月,而《國家監察法草案》則允許對當事人進行最多三個月的'留置'。'留置'期間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而最為糟糕的則是,不允許律師的介入。"

中國《環球時報》周三(2月28日)發表題為"監委首次入憲,依法反腐更進一步"的文章。文中問道:"顯然,監委入憲後權威性高了,責任重了,權力大了,隨之出現的疑問是:如何對監委加強監督?"文章回答說:"為加強對監委的監督,預設了內控程序和外部監督兩道防線:前者包括嚴格的審批及全程'留痕'機制等;後者包括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組織執法檢查,以及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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