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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的法律問題

2003年2月15日

因偷竊而付出慘痛代價近年來在留德學生中也屢見不鮮。錢躍君下面就談談這個敏感而棘手的問題。

https://p.dw.com/p/3Gsi
在物質誘惑面前一旦不慎,後果真的很麻煩

不慎失足

...

我懷著極度焦慮與羞愧的心情給您寫這封信。想到我將要為我一念之差犯下的錯誤而付出中斷學業的慘痛代價,幾乎夜夜難以入睡。

我在M市攻讀英語的經濟學。11月16日去超級市場購物時,看到有德國人在偷東西,好多商品的包裝合裡是空的,裡面的貨物已被偷走。我沒能控制住自己,隨手拿了兩個隨聲聽Walkman,總價值為320馬克。這樣我被告到了警察局。幾天后我收到了他們的一封信,我知道我違反了法律。

最近經常聽到有關中國學生因違法而被外辦驅逐回國的消息,我十分擔心,我來德已經一年多了,先在另一所大學,好不容易轉到了現在的大學。這個學習機會來之不易,還有最多六個學期我就可以拿到碩士學位了。如果因此而中斷學業,我還有什麼臉面回家面對父母那滿懷希望的等待?

我看過您寫的許多文章,懇求您能幫我。我還有沒有機會在德國完成學業?我現在的簽證到2003年6月,會不會被取消簽證、限期離境?德國法院將如何判決?我有沒有辦法繼續在德學習?懇求您給我指出條明路。

我渴望盡快得到您的答覆。如果我的故事會對在德的中國朋友有所幫助,我很高興能通過我的教訓驚醒其他同學。

陳*2001年12月5日

偷竊現象

人說知書達理,留學生讀了這麼多年的書,似乎不應當再出現偷竊現象。我來德這麼多年,也確實從未聽說過這類事件。但這一年來,我幾乎每個月都要收到因偷竊被發現而引發的刑法、尤其是居留問題咨詢。

學生A:在超級市場買東西時,把幾節電池藏在袋裡沒付錢。當場被售貨員發現,叫來警察,連邊上的另一位同胞也受連累,因為懷疑是"同謀"。被檢察署列案。

學生B:被同寢室的同胞多次偷竊,找到本報求援。後來錢是退還了,但事情並沒有了結,被檢察署立案。

學生C:在超級市場裡"順手牽羊"拿了一小盒口紅,被發現。說是不小心掉入口袋的,能讓人置信嗎?不久後就接到了警方"邀請"。

學生D:多次在超級市場行竊,被發現,被檢察署起訴……。

國內社會近年來的道德淪喪,已經影響到了留學生身上。

商店的防竊

一些留學生來到德國後發現這裡的超級市場是那樣的寬松,不僅什麼商品都堆在架上隨便拿,而且進商店還容許帶著自己的包。於是順手將貨物拿到自己的袋子裡去了。沒想到就拿了幾節電池、一盒口紅都沒能逃過營業員之眼。其實,德國商店是外松內緊。

許多商店的貨物是在付錢後才將商品上某部位的磁片去掉的,並在出口處安有測試和警報系統。如果誰拿了貨物沒有付錢就離開商店,出口處的警報系統會發出警報。我曾親自看見過一次:當我進入法蘭克福市中心的Kaufhalle時,剛好有三個顧客出門。警報響了,從門口立即跑來一個便衣攔住這三個人,讓這三個人一個一個地重新走過門欄,果然當其中的一個人走過時警報又響,於是確認是他。該便衣將該顧客的手提包取下,在門欄上幌了一下,果然警報又響,確認東西在該手提包裡。然後再把手提包裡的東西一一取出,一一在門欄前幌過,果然有一個商品幌過時警報又響,確認是這個商品。然後再看一下該商品,根本就不是這個商店的商品,於是就把該顧客放行了。可想,如果該商品果然是那位顧客沒有付錢而拿走的話,則那個便衣就會馬上打電話給警方,這個顧客就"落網"了。

我還看過一個有關商店防竊的電視節目。所介紹的那個大商場裡到處都放著微形錄像機,商店樓上的一個專門房間裡有十幾個電視屏幕,四個保安人員在那裡觀察整個商場的顧客情況。通常那些小偷只有賊心、而無賊膽,所以在拿東西時總要東張西望一番,這些職業保安人員在錄像屏幕上一看就知道這個顧客有問題,於是跟蹤他。當他拿商品時,他以為周圍沒人,其實他是在錄像屏幕的"眾目睽睽"之下行竊。一旦看到該顧客把商品放入自己的口袋、皮包或嬰兒車裡,保安人員馬上趕到出口處等候。等那個顧客一出門即被攔住。就在那個電視節目裡,就現場拍到了四個"落網記",可見偷竊頻率之高、"破案"效力之高。

偷竊的法律定義

根據德國刑法,"偷竊"是指有意地把別人的東西挪為己有,這樣要被判處最高五年的徒刑或罰款。根據刑法§242 Diebstahl StGB

Wer eine fremde bewegliche Sache, einem anderen in der Absicht wegnimmt, die Sache sich oder einem Dritten rechtswidrig zuzueignen,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fuenf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這裡有幾個要點:

1.bewegliche Sache:這裡的東西是指可移動的東西,例如偷用了別人的土地或偷偷複製別人計算機上的內容,就不能算偷竊,因為這些東西是不能移動的(beweglich)。偷了別人的家禽或家養動物就算偷竊,但偷了別人的小孩卻不能算偷竊,因為人不是東西(Sache),所以要按照其它法律來判。

2.fremd:這裡的東西是指別人的東西,即這些東西必須怯兄魅說摹?偷"了野生動物(如打獵)、取用自然資源不能算偷,因為那些東西沒有特定的主人(herrenlos)。根據民法§958 BGB,如果誰獲得了一個沒有主人的東西,則就可以將之成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但偷了動物園或別人家養的動、植物就算偷。拿了被人放棄了所有權、即被人遺棄的東西不能算偷,例如飯店裡被人放棄的剩菜剩飯,被人扔在路邊的舊家具等(Sperrmuell)。但別人遺失的或忘記帶走的東西卻是有主人的,如果揀到後沒有"繳公",就算偷竊。

3.Gewahrsam:所偷的東西不僅屬於別人,而且也在別人的保管中。例如你租了房子,這房子所有權屬於房東,但使用權屬於你。這時如果你把房裡的什麼東西偷了,就不能算"偷(Dieb)",而只能算"貪污(Unterschlagung)",即不適用§242 StGB,而適用§246 StGB,罪名略微輕點,最高判處三年徒刑或罰款。但如果是住的旅館,則你和房東共同對該房間有保管權或使用權,如果你拿了旅館的東西,就算偷。對於商店的雇員,通常店主是單獨的貨物和錢的保管者。如果雇員私自拿了自己商店的商品或錢,就算偷竊。而其他公司的雇員,如果那些勞動工具是由這個雇員單獨使用的(如計算機,或汽車司機開的車),該雇員如果私自拿了之後,就不能算偷,而是"貪污"。對遺失的東西也是如此:別人在火車上或飯店裡忘了東西,則原主人的保管權當然失去,但火車管理處或飯店成了新的管理人(Hilfsgewahrsam)。如果你揀到後私吞,就不能算"貪污",而是"偷竊"。

4.Absicht:根據法律,並不是拿了別人的東西就一定算"偷竊",還必須在拿的時候就已經有偷竊的意圖,即想將該物永久地佔為己有。因為"意圖"都是非常主觀的,只能根據具體的情況來作辯解。通常從兩方面:

一、從內容上,被偷者失去該物後,將失去該物的整個經濟價值;偷者得到該物後,能實現整個價值。前者例如偷開了別人的車,過後又還回來了(不一定停在原處)。這種情況下,偷開別人的車不能算"偷",因為他沒有想永久地佔有這輛車(Zueignung),而只是想使用一下而已(Gebrauch,注一),即被偷者並沒有完全失去他的車,過後又還回來了。拿了別人的書、過後又偷偷還回去了,也不能算偷。後者如偷了別人的銀行存摺,但他根本不能去取錢,事實上他也沒有去取錢,即無法實現該存摺的價值,所以不能算偷。但如果去取了,無論是否取到,都算偷竊。拿了別人有密碼的信用卡去取錢,不能算偷竊罪,只能算濫用自動取款機之罪(Automatenmissbrauch)。

二、從形式上,偷了別人東西而佔為己有後,外界真能認為這是他的私有財產。例如偷了別人的銀行存摺,外界永遠不會認為這是他的私有財產,因為存摺上不是寫的他的名字,所以不能算"偷"。

三、必須在拿的一瞬間就已經有"偷"的意圖。如拿了別人的書,在還回去的時候發現書裡夾有一張很名貴的郵票,拿走了。這時只能算"貪污",而不能算"偷竊",因為他在取書的時候並沒有要拿別人郵票的意圖。

5.Vollendet:必須完成了偷竊行為後才能算偷竊,如果還沒完成,就只能算"偷竊意圖(Versuch)",也是犯罪行為,只是比"偷竊"的罪輕一點。那怎樣才算完成了偷竊?例如在超級市場上將商品偷偷放入自己的口袋,根據幾個地方法院判例,不能僅僅以此作為偷竊的證據。但聯邦法院最後卻認為,這已經構成了偷竊的證據,因為根據通常的情況,放入自己口袋的東西就可認為已經是據為己有的東西(對在企業工作的雇員例外,他們很可能將勞動工具臨時地放在口袋裡)。對沒有付錢就將商品拿走的情況,過去認為要到該顧客已經將商品帶離商店後才算偷竊,於是許多人將貨物帶出付款處,被發現,他們馬上就把貨物歸還給商店或馬上付錢,於是只能算他們有偷竊的企圖,罪行太小,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後來法庭判下,只要該顧客帶著商品走出付款處、到了顧客短暫停留的區域就已經構成偷竊。對帶有磁塊的商品,在顧客還沒有離開按有磁塊報警器的門時,還不能算偷竊。……

因為本文是要勸人不要偷竊,而不是教人怎樣偷竊,所以對偷竊的法律定義解釋只限於此。關於偷竊的法律後果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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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如果把偷來的東西用到報廢了才"還"回去,還是算偷竊。通常的界限是用去偷來東西的50%以上就算偷竊。

原載《德國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