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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同性條款」的前世今生

2017年6月12日

二十多年前,也就是1994年6月11日,德國刑法第175條,也就是所謂的「同志條款」被取消。從那以後,同性之間的性行為終於成了不該由國家來管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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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lin Kuss schwule Männer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Ulrich Baumgarten

(德國之聲中文網)1994年6月11日,聯邦議院通過決議宣佈刑法第175條作廢。刑法第175條將男子同性性行為列為應予以懲處的犯罪行為。隨著這一俗稱"同志條款"的法規被取消,國家干涉成年人同性性行為的時代徹底被劃傷了句號。

德國刑法第175條可以追溯到1871年德意志帝國成立之時,而在此前的普魯士帝國時期,同性戀也被列入犯罪行為。刑法第175條將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定義為"違背自然的淫亂行為",可以判處最高六個月的監禁。

納粹上台伊始,就開始嚴厲打壓同性戀行為。1934年,納粹試圖將全德國有同性戀嫌疑者全部登記在案。1935年,納粹當局對刑法175條進行了更嚴厲的修正。"違背自然的淫亂行為"中"違背自然"這一定語被取消。而對"淫亂"行為的定義則明顯擴大了範圍。當時,同性之間接吻或"拋媚眼"都可以被定性為"淫亂",從而被投入監獄。而根據同一時期出台的刑法175條附加a款,"嚴重淫亂"的最高處罰可達十年監禁。

Justiz Deutschland, historische Unterlagen Anklage Verstoß gegen §175
六十年代,一份依據刑法175條的判決書圖片來源: DW/J. Chase

當時的檔案材料顯示,納粹統治時期,大約十萬名男性同性戀被警方登記在案,大約五萬人依據刑法175條受到處罰。一萬至一萬五千人被送進集中營,受盡折磨侮辱,甚至殺害。

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後,納粹版的刑法第175條被沿用,而同時成立的民主德國,則將刑法第175條恢復至納粹前的版本。也就是說1969年之前,聯邦德國仍對男同性戀者追究刑事責任,共有大約五萬個被處罰的案例。而在東德,當局則對同性戀者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

Köln Christopher Street Day 2016
2016年科隆同性戀大遊行的彩車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M. Hitij

隨著1968年西德學生運動引發改革浪潮,1969年修正的法律規定,對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這裡對"成年"的定性則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的18歲,而是21歲。也就是說,同未滿21歲的男子發生同性性行為仍屬犯罪。

1990年兩德統一後,隨著東西德國法律條文一統化的結束,1994年,刑法第175條被正式取消。但迄今為止,聯邦德國因同性性行為受過處罰者仍未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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