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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褻瀆神靈罪

Andreas Noll2015年1月17日

歐盟中只有少數幾個國家通過「瀆神條款」來保護宗教團體的權利。德國自1871年就有相關法律,但實際上很少得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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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dergalerie Deutschland und die Sonne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德國之聲中文網)這項禁令顯然已經變得多餘,因此荷蘭國會議員在2013年12月廢除了該條款。在之前的81年中,依據"瀆神條款"褻瀆神靈在荷蘭構成犯罪,這如今已經成為了歷史。荷蘭議員們是在按照法院迄今的記錄行事:自1968年起,再也無人因這一條款而被起訴。

"瀆神條款"獎勵挑釁者

在德國,因為褻瀆神靈而受到審訊也已經變得異常罕見。根據法院數據,過去數年的相關判決屈指可數。這既和社會發展有關,也與該條款的改革有關。

德國1871年開始施行的禁令還對褻瀆神靈的行為做出懲罰。然而自1969年起,反對某神靈或者宗教創始人的行為不再處於中心地位,而是該行為的後果。只有當辱罵行為"會擾亂公共和睦時",才需面對法律判決。該罪可判最高3年刑期或者罰款處分。

BdT Deutschland Charlie Hebdo ab Samstag in Deutschland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B. Roessler

基本上允許褻瀆神靈

對於政客而言,1969年的改革是為把"瀆神"這個話題排除在司法和政治議題之外,只有在褻瀆神靈造成嚴重後果時才加以制裁。奧格斯堡的法學教授卡斯帕(Johannes Kaspar)認為這一限制前後矛盾:"按照這個法律現在的執行辦法,其意思是:人們可以隨意辱罵宗教團體,只要不會造成對公共和睦的干擾。"

去年,卡斯帕於德國司法日在漢諾威強烈要求從刑法法典中刪除針對"瀆神罪"的第166條。卡斯帕不滿的是,該條款不僅將注意力集中在公共和睦上,條款本身也不清楚。因為第166條並不保護個人不受辱罵侵犯,而是保護某種世界觀或者宗教信仰不受侵犯。但具體的界限在哪裡,這就要由檢察官和法官依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卡斯帕對德國之聲說,這是一個棘手的任務。他表示,如果從廣義上理解該條款,那麼諷刺作家、漫畫家經常有觸犯該條款的行為,"然而這是我們在德國不希望看到的。恰恰相反:我們強調新聞和言論自由"。

只有很少的判決

在實際操作中,檢察官和法官很少真的依據"瀆神"禁令。在2013年60起相關事件中,大部分都沒有被檢方起訴。另外,即便因為信仰問題而上庭時,法院也時常強調言論自由、藝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優先地位。

當三家清真寺協會20012年夏天在一場示威活動中要求禁止展示默罕默德漫畫時,柏林最高法院從三個方面拒絕了該要求:這些漫畫受到藝術自由保護;展示漫畫本身不構成對仇恨或者使用暴力的呼籲;漫畫不是對宗教觀輕蔑性的"辱罵 "。

Proteste gegen Charlie Hebdo Karikaturen in Islamabad Pakistan 16.01.2015
圖片來源: Reuters/Z. Bensemra

國際抗議的影響

德國少有的幾個依據第166條做出判決的案例中就包括明斯特地區的一個案例。9年多前,當地法院對一名退休男子進行了判決,緩期執行。這名男子把可蘭經印在了衞生紙捲上,並公開發放。在這種挑釁行為引起一名伊朗人的抗議後,法院判決認為這對公共和睦造成了威脅。

在去年的漢諾威司法日上,要求"廢除對宗教信仰辱罵構成犯罪行為申請書"最終沒有得到多數通過。獲得多數支持的"反方申請書"中寫道,儘管犯罪行為的事實構成"在一個文化和宗教都日益多元化的社會繼續有的是象徵性作用",但是該條款給了"少數派宗教群體一種存在感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