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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院駁回華人賠償要求根據什麼

德國之聲 當遠2005年7月20日

本周二,日本東京高級法院駁回了近200名中國二戰受害者的索賠要求。很多證據顯示,日本在戰爭期間對戰俘、平民和囚犯進行了生化試驗以及活體解剖。東京高級法院的一位發言人表示,日本政府不負責賠償戰爭受害者。日本法院的判決是否符合國際法規定?德國之聲記者當遠走訪了波昂大學的國際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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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和日本友人提出賠償要求圖片來源: AP

早在2002年8月,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就裁定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中使用生化武器違反了國際人道主義法。1907年制定的海牙第四公約禁止戰爭國家使用毒物或者有毒武器。但是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同時指出,根據國際法,中國二戰受害者個人或家屬無權向日本政府提出賠償要求。

波昂大學國際法專家赫爾德根教授指出:「在過去幾十年中,國際法規中出現了一個新的趨勢,受害者很難理解。那就是:如果在戰爭或佔領時出現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例如傷害平民,那麼,每一個受害者或者其家屬沒有向入侵國家提出索賠要求的權利。這一問題應該由發生衝突的國家之間協商解決。具體地說,只有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進行談判才能夠解決這一問題。」

和日本一樣,德國在二次世界大戰中也曾經強迫很多平民做苦役,犯下了很多罪行。但德國政府已經與各受害國簽署了多個雙邊協定,做出了慷慨的賠償。至於為什麼國際法限制單個受害者向入侵國提出賠償要求呢?

赫爾德根教授說:「原因是:根據國際法的精神,所有的受害者應該受到同等待遇的補償。在戰爭索賠的問題上涉及的往往是數百人,甚至數千人,例如德國二戰時候的強制勞工。如果每個受害者都以個人名義通過打官司要求賠償,那麼那些不去國外起訴的受害者將一無所獲。而如果國家與國家之間進行談判,這樣,中國政府就可以保證每位受害者或及家屬能夠獲得同等的賠償,而日本法院也不會為審理賠償案件忙得焦頭爛額。」

日本政府表示,日本對中國的戰爭賠償問題已經通過各種國際或雙邊、多邊條約和協議解決了。這也是東京高級法院駁回戰爭受害者起訴的理由之一。1972年,中國和日本建交時,中國政府已經正式免除了對日本戰爭責任的追究並放棄戰爭賠款的要求。

赫爾德根教授說: 「如果受害國最終對賠償問題做出了決定,那麼,所有受害者的賠償要求也就隨之而失效了。這要看當時中國與日本之間的文件是怎麼簽署的,分析其中的措辭。如果文件已經簽署了,根據國際法,受害者將無法提出任何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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