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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巴馬是否會對「水刑」刑訊者追究責任

Jens Borchers2009年2月14日

與前任總統布希不同,美國現任總統歐巴馬將臭名昭著的"水刑"視為酷刑。但問題在於,是否能對當年的水刑實施者進行事後追究,並予以嚴懲,因為實施所謂的"水刑"在小布希執政期間是合法的審訊方式。有關水刑的辯論戰目前正在美國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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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活動者在華盛頓抗議濫用水刑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 dpa

1月11日,美國總統歐巴馬接受了美國廣播公司ABC電視台採訪。記者向他提出了如何看待水刑的問題。水刑是美國情報人員實施的一種所謂的"粗暴審訊方式"。凡是被動用水刑的囚犯都會有一種要被淹死的感覺。歐巴馬的回答非常明確:"我認為,水刑是酷刑,在我執政期間嚴格禁止動用酷刑。

三天之後,《華盛頓郵報》發表文章寫道:一位美國官員說,有囚犯被施酷刑。布希政府的一位高級官員首次證實說:"我們對卡赫塔尼使用了酷刑。"

卡赫塔尼來自沙烏地阿拉伯。美國有關當局認為,他是911恐怖襲擊案中的第20位後備人員。整整7年,卡赫塔尼被關在關塔那摩監獄。他被多次用刑:禁止睡覺、被毆打、被長期置於極低氣溫之下。另外,他被迫赤身裸體接受監獄女官的審訊。他的脖子上被套上了一根牽狗繩,被迫模仿狗的各種姿勢。

至於究竟有多少起酷刑案例,人們對此存有爭議。事實是,前布希政府將刑訊方式視為合法手段。這位美國前總統說:「對於酷刑這樣的說法我予以嚴厲反駁。我們所做的一切都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否則我們是不會這麼做的。"

美國前副總統切尼強調指出:"我們使用水刑。保護我們的祖國免受恐怖襲擊是非常必要的。這不是酷刑。我們不使用酷刑手段。我沒有理由認為,有人違背了相關的章程和條約義務。"

布希為「水刑」開綠燈

前布希政府宣佈審訊手段為合法手段。歷屆美國總統在白宮都有一間辦公室,作為精心挑選出的律師們的工作場所。在酷刑問題上,尤其深得布希欣賞的法學家米夏埃爾‧尤是代表人物。尤在法律鑑定水刑為合法手段一事上扮演關鍵性的角色,宣佈水刑為合法手段完全有悖於國際共識,有悖於《日內瓦公約》。

2008年6月,尤必須在美國眾院法律委員會發表講話並回答有關的提問。許多問題他都拒不回答,並且引用了大量的法律詞匯,最後他表示:"我們法學家的任務不是在不同的政治可能性中作出選擇。"

前中情局局長邁克爾‧海登曾公開表示,至少有三名美國囚犯被實施水刑。只是,海登不願將其稱為酷刑。現在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歐巴馬政府將對酷刑手段展開司法調查,或至少下令成立相關的" 事實真相澄清委員會"。到目前為止,歐巴馬在接受相關的採訪時一律試圖迴避這個問題:"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但與此同時我也認為,我們必須向前看,而不是向後看。"

歐巴馬不排除追究責任的可能

在接受美國廣播公司ABC電視台採訪時,記者再次向歐巴馬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是否將成立有關的議會委員會,澄清酷刑指控?還是將授權美國司法部長處理?歐巴馬回答說:"我們還沒有做出最後的決定。我的直覺告訴我:我們應該確保將來所做的一切是正確的。這並不意味著,明顯違法者不受到嚴懲。"

人們應如何理解這句話?約翰遜‧特裡是喬治-華盛頓大學的憲法教授,他主張對布希執政期間的相關肇事者予以司法追究。他說:"如果我們不展開調查,提出起訴,別人會怎麼看我們的國家?第三世界等其他國家對其政治領導人提出戰爭罪起訴,追求其責任。我們則總認為,戰爭罪是其他國家的事情。"

哈佛大學的法律教授查爾斯‧弗裡德則對此予以嚴厲反駁。這位學者認為,這種比較是荒謬的:"如果您無法將盧安達的種族大屠殺和在反恐鬥爭中對四人實施水刑區分看待的話,那麼您一定生活在另一個星球上,所以我對我們的談話是否有效表示懷疑。"

專家持不同觀點

約翰遜‧特裡提到了美國歷史上的一個案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對一名日本軍官提出起訴,因為他對美國士兵動用水刑。對這位肇事者的懲罰是15年勞動監禁。他指出:"1947年,我們對淺野裕司啟動了相關司法程序。對其提出起訴是戰爭罪,水刑。英國對相關肇事者處以死刑。"

對此,哈佛大學的法學教授查爾斯‧弗裡德也持不同的觀點。他認為,這樣的歷史案例毫無意義,重要的是布希政府期間的法律定義。"這樣的起訴也許會以失敗而告終。那些按照布希政府規則工作的人會引用當時的法律條文。其內容是:水刑並非酷刑。我個人認為這是錯誤的。但鑑於相關的法律鑑定,對此事進行司法追究是不可能的。"

不僅美國前總統布希認為應保護其情報人員免受司法追究。2006年,在許多民主黨議員的支持下,美國國會通過法案,不準對相關人員進行事後追究。如今對實施酷刑氣憤不已的諸多民主黨政治家早該知道,政黨領袖一直定期召開秘密會議,瞭解有關審訊方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