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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äfgen Schmerzensgeld

2011年8月4日

2002年,法律大學生格夫根綁架並殺害了銀行家幼子、年僅11歲的雅格布。被捕後的審訊時,警方威脅說要動用暴力逼他說出孩子的藏身之處,而這時的雅格布已被殺死。今天(2011年8月4日),一家州立法院作出裁決,向正在無期服刑中的格夫根作出3000歐元賠償。以下是正反兩方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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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評論

法蘭克福地方法院裁決,2002年謀殺11歲兒童雅克布的凶手格夫根可以從黑森州獲得3000歐元精神賠償,原因是調查官員當時採用了威脅手段。本台記者Grathwohl 認為,這樣的判決雖然是正當的,但讓人難以承受。

法律和正義並非總是相互吻合。想想發生的事,不能不說,這是不道德的、可憎的,不公平的:殺人犯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獲得賠償,而受害者-11歲的雅克布‧馮‧梅茨勒( Jakob von Metzler)卻永遠離開了人世。雅克布的父母也永遠不可能為他們損失的兒子獲得賠償。又能用什麼來賠償呢?

不過,難道馬科努斯‧格夫根因為謀殺就失去了要求精神賠償的權利嗎?如果法院將此作為特例,也就是說,格夫根是凶手,因此喪失了得到賠償的權利,那麼很快就會有下一個特例。也許下一次就是斗毆、詐騙或者亂停車的人因其行為而喪失了權利。這樣一來,法律制度就會像瑞士乳酪一樣千瘡百孔。

ARCHIV: Der wegen Mordes an dem Bankierssohn Jakob von Metzler verurteilte Magnus Gaefgen wartet in Frankfurt am Main auf die Fortsetzung des Zivilprozesses wegen Zahlung von Schmerzensgeld gegen das Land Hessen im Gerichtssaal (Foto vom 17.03.11). Der Kindsmoerder Magnus Gaefgen hat wenige Tage vor der geplanten Urteilsverkuendung im Prozess um Schmerzensgeld einen Befangenheitsantrag gegen die zustaendige Kammer gestellt. Ein entsprechender Schriftsatz sei am Montagabend beim Frankfurter Landgericht eingegangen, sagte ein Sprecher am Dienstag (02.08.11) auf dapd-Anfrage und bestaetigte damit einen Bericht der "Frankfurter Rundschau" (Dienstagausgabe). (zu dapd-Text) Foto: Thomas Lohnes/dapd
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圖片來源: dapd

有權獲得精神賠償的法律必須對所有人有效。這符合基本法第三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格夫根這樣的殺人犯也有人權。如果總是可以從罪犯沒有自己的權利出發,那麼,在調查中,乃至監獄裡會出現什麼樣的狀況呢?一個想做出宣判的制度必須值得信賴。人們必須能夠相信,我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能夠懲罰我,也能夠保護我。如果隨時都可以繞過法律,那麼為什麼我還應該去遵守它呢?

最後,這還關係到國家如果有違法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懲罰的問題。具體來說,如果審訊官和當時的警察局副局長沃爾夫岡‧達施內(Wolfgang Daschner)對格夫根進行了威脅,那麼他們以及他們所服務的國家是不是應該對此負責呢?答案是清楚的:如果國家犯了錯誤,它當然必須承擔後果,而且是在任何情況下,即便是面對一個殺人犯。

作者: Daphne Grathwohl 譯者:樂然

責編: 邱璧輝

反方評論

法蘭克福州立法院作出判決後,殺害兒童的兇犯格夫根(Magnus Gäfgen)一定得到了勝利者的快感。雖然他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黑森州必須向兇犯支付3000歐元的賠償金,因為該州警方在審訊時威脅說施刑。記者Volker Wagener認為,可見,德國的法制體系出了問題。

這項裁決作出後,每個崇尚法治的人都會問心有愧。一名殺害兒童的兇犯居然要求賠償,只因為警方威脅說要跟他動武,而警方這樣說,只不過讓他說出失蹤兒童的下落。當時警察還相信,被格夫根綁架的11歲的兒童可以生還。現在,法庭裁決被判無期的格夫根理應得到賠償。

不想引起大家的誤解:是的,一個殺人兇犯也享有他的基本權利,即便他殺害的對像是一名稚嫩的幼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好事。然而,從心理層面看,法官的判決不啻是一支社會的毒劑。

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兇犯可以享受福利法制國家的種種優惠制度,而受害者則需要艱苦奮斗才能得到法理的保護,而且很快被人們遺忘。

到目前為止,格夫根毫無悔過之意。相反,關押期間,他通過網路實踐著重返社會的計劃,他甚至成了一名網上明星,談及2002年的警方審訊時,他將自己扮演成非法審訊的犧牲品,並將目前遭受的心理障礙歸咎於當年的審訊。他在監獄中完成了大學法律課程。接受教育、與外界交流以及網路上的公眾表演,即便是正常的理智,也很難接受何以對凶手保護得如此之多。

而同時,對受害一方的保護在哪裡?有誰站起來,替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失去年僅11歲兒子的受害家庭說話?難道說,法治國家制度上出現了缺陷?難道這個制度中的一切是以絕對平等為中心,為了讓凶手回歸社會嗎?

對這一判決唯一能夠作出解釋的是法律章節,僅此而已。只有法學家對此理解,其他任何人都只能產生絕望之情。最終,人們除了憤怒之外,還希望法庭在進行判決時給自己留下更多的空間。

作者:Volker Wagener 編譯:李魚
責編: 邱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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