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法遭公開質疑
2007年12月8日廣告
信中指出,行政拘留法是毛澤東時代的遺留物,同憲法及其他各項現行法律都格格不入。也違背中國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和社會權力公約。「 世界報」就此寫道:
「中國1957年開始實施的行政拘留法,賦予警察法律上的特權。警方可以在法官和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速審速判,將一些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送去勞教,刑期一般為一到三年,最長可延至四年。根據最新公佈的數據,1999年時,中國共有310個勞教營,關押人數大約為31萬人。直到今天被關押者還包括政治異己分子,宗教信徒以及數萬名法輪功信徒。
「對勞教制度的公開批評已經也曾發生過。2004年,420名人大代表提交了總共13份提案要求對行政拘留制度進行改革。2005年,也有過類似的提案。其目的是,對勞教制度予以重新定義,使之成為擁有法律基礎的懲治措施。有關人員呼籲,勞教制度只能適用於輕微犯罪行為,刑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半。案犯有權聘請律師,關押方式盡可能採取開放模式。但在警方的反對下,上述改革呼籲最後以破產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