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真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吗?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 | 06.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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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中国真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吗?

中国四川省又拟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2006年6月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案》中对媒体的限制曾引起公众质疑。现在,《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草案中,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再次引发公众质疑。

2009年7月5日大批警察聚集在乌鲁木齐

2009年7月5日大批警察聚集在乌鲁木齐

来自中国媒体消息,近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规定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并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政府可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此草案一公布,公众开始在中国门户网站上热议:

"人个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明显与《宪法》相抵触,省级政府不懂法,这是对中国法制最大的讽刺"

"突发的事件有谁来定?什么样的事情是突发?征用财产有法律依据吗?有补偿条例吗?政府势必会以突发事件来合法化一些违规行为"

在几乎一边倒的公众声讨中,政府的公信力再次受到质疑。中国近年无论是自然灾难还是社会公共事件层出不穷,早在2006年6月24日中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于2003年就开始起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案》首次提请审议。这个草案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同时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承担的义务做了规定,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法律界人士曾发出:中国真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质问。

当时,法律学者姚遥、楚望台、萧翰等分别撰文以对明显强化行政权力、限制公众和媒体权利的规定予以抨击。姚遥曾指出,立法活动几乎就是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游戏,最终演变为利益群体通过立法巩固、拓展其已经得到的利益。对于这些大量对公共利益毫无意义、甚至有损害的恶法诞生的潮流,公众需要积极抵制。尤其是近来立法中向警察国家发展的趋势,值得每个公民高度警惕。

只有人大才有立法权

就《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草案》引起的争议,德国之声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学者、著名维权律师滕彪。他指出:"这个草案目前看来,有部分应该是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宪法》里有对财产权的规定,《立法》法的第8条第六项,对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等有相关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法律,其他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都没有这个权利,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就更没有这个权利了。"

政府在突发事件最重要的是信息公开

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突发事件被界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无论是四川地震洪水,南方特大雪灾和干旱,还是严重的流行病诸如2003年的"非典",中国政府最需要的是做到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全面公开。

中国政府曾于2008年5月1日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后不久发生了"5.12地震"。迄今为止,对于遇难学生的人数名单、赈灾款项的使用、"豆腐渣工程"的查处、四川震后水利工程引发的地质隐患等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信息,依然采取不公开事实的做法。

其后的南方大旱、玉树地震及其他公共突发事件,皆存在着政府以维稳之名下的屏蔽信息行为,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最重要的不是加强政府职能和行政权力,而是全面公开信息,推动公众参与。


对应突发事件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系统

突发事件的应对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系统,以德国为例,在德国首都柏林,危险等级被分为普通险情、异常险情和重大灾害三个级别。

柏林州内政部安全与秩序局设有重大灾害防护处,负责协调重大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抢险措施的实施。任何可能发生潜在危险的机构、设施都必须有内部和外部两套应急预案。

普通险情包括火灾、爆炸、洪水等涉及到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突发事件。主要由柏林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负责解决。为此,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必须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还要有一整套在不同险情发生后的相应处置方案。参与抢险的各有关部门对抢险措施必须互相通气、彼此协调,通常要在现场设立一个联合救援指挥部。具体的抢险方案要得到现场联合救援指挥部所有救援参与方的认可。联合救援指挥部的任务包括:明确各方任务和职责,确定抢险方案,随时进行险情评估以及向社会发布信息等。

异常险情包括飞机失事、大型集会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危险品运输、有毒或放射性物质扩散、重大疫情以及异常天气灾害等。除了警方和消防部门外,异常险情往往还需要非政府救援组织的参与,例如德国红十字会和德国救生协会等。必要时还需要军队、联邦技术救援机构和邻近其他州派出救援力量。

重大灾害防护机构包括柏林市当局及其下属的市级、区级政府部门和柏林消防队、警方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果灾害规模巨大需要外部支持时,包括联邦技术救援机构、联邦边境保卫局、军队以及邻近其他州都将提供紧急支援。州内政部与联邦及各州有关机构和红十字会等救助组织共同设有不同的协调委员会。州内政部安全与秩序局同时还对柏林警方和消防队行使监察职能,并与它们密切合作。重大灾害防护处还要经常与警察局、消防队等部门进行磋商,帮助它们制订灾害预防计划和抢险救灾方案。在重大灾害警报发出后,柏林州内政部将立即负责成立救援指挥中心,协调现场联合救援指挥部与其他救援部门的行动,并向公众和社会发布信息等,以尽最大努力减少重大灾害所造成的破坏。

作者:吴雨

责编:李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