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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监控外电,欧盟要求解释

亚思明2006年9月11日

上周日(9月10日),中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媒体的监控,颁布并开始实施《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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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一动都在警察眼里图像来源: AP

《办法》规定,中国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应当与新华社指定机构签订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另外,新华社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有选择权,一旦发现含有“ 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荣誉”、 “扰乱中国经济、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被禁内容,应当予以删除。

政治利益外加经济考量

截至目前为止,美联社、路透社、法新社以及德新社等外国通讯社能够直接向中国用户提供财经信息等类型的资讯服务。但新《办法》的施行粉碎了外国通讯社继续打开中国市场的梦想,同时也很可能限制中国金融机构及时获取足以影响市场走势的新闻和数据。

中国官方新华社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这台针对外国通讯社的《管理办法》被不少观察家解读为中国再次收紧新闻尺度,过滤媒体信息,但亦有媒体人士在接受德国之声记者采访时称,新《办法》的出台及实施也包含了一些商业利益的考量。据悉,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成长,外国通讯社通过向中国市场发布金融数据获得了不菲的收入,新华社迄今放弃分割这一部分利益,但按照 “外国新闻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招揽订阅”的新规定,新华社很可能尝试控制彭博新闻社、道琼斯等金融信息发布者,并要求他们按期支付管理费用。

含糊其辞的规定

新《办法》于公布当日9月10日即开始施行,1996年4月15日新华通讯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有观察者指出,与旧《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更加注重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新闻内容上的管控。外国通讯社不得发布“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息,关于西藏、台湾等特殊地区的最新动态跟踪报道可能都将落入禁区。另外,新闻报导不得 “ 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破坏中国社会稳定”,但这些内容宽泛的限制条件本身含义模糊,制造了很多阐述上的空间。例如,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何谓民族感情?何谓优秀传统?这些概念本身定义不明。

欧洲要求解释

根据最新规定,外国通讯社和指定机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就其发布、代理新闻信息的情况向新华社提交报告。新华社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新闻信息的发布或者代理业务。外国通讯社若违反有关规定,将由新华社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暂停特定内容发布、暂停或取消发布资格”。

新《办法》出台当日,中国总理温家宝正在芬兰出席亚洲欧盟峰会,并将于9月12日会晤英国首相布莱尔,9月13日访问德国。由于新《办法》直接涉及包括路透社、德新社等在内的外国通讯社的在华业务,芬兰外交部长埃尔基.托米奥亚(Erkki Tuomioja)表示将于9月11日向李肇星正式提出这个问题。中国方面应该就新华社制定的这一《办法》是否具有法律条例的性质而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