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观察:没有经营的“非法经营罪” | 评论分析 | DW | 27.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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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分析

长平观察:没有经营的“非法经营罪”

北京市公安局发出对郭玉闪和何正军的起诉意见书。时评人长平认为,这份意见书显示警方如何对待中国法律。

(德国之声中文网)北京市公安局发出对知名维权人士郭玉闪和何正军的起诉意见书,意味着此案已经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即便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份起诉意见书也显得十分荒唐。

郭玉闪于2014年10月9日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在法定期限37天之内,警方没有查到他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本来应该放人乃至道歉、赔偿。然而警方不作任何解释,将他继续关押,继续侦查。在超期关押近两个月之后的2015年1月3日,警方换了个罪名,以"非法经营罪"提请逮捕。在此期间,何正军也以"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郭玉闪是已被取缔的北京NGO组织传知行政治经济研究所创办人及所长,他和同事何正军等人长期致力于调研中国税制改革、教育平权、法制改革及社会民生等多方面问题,希望以学术研究及社会参与促进中国进步。此类调查不受当局欢迎,但是并不违反法律,已被允许存在多年,直至习近平上台加紧打压组社会组织以后的2013年7月被取缔。2012年4月,郭玉闪还参与营救被长期非法监禁的盲人律师陈光诚,帮助陈逃进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并前往美国。

当局借故对郭玉闪等人打击报复,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习近平政府没有放弃"依法治国"的宣传,甚至还有所强化。因此,从法律上找到一个勉强说得通的理由,"依法"惩罚异议人士,就是司法部门的工作任务。从这份起诉意见书看,北京市公安局应对上司的工作成绩是在太差。

非法获利是"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

中国法律对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比较清晰,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翻开任何一本法律普及书,甚至去百度搜索一下,也知道"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Chinesischer Journalist Chang Ping

本文作者长平

在此法律中,毫无疑义地,"经营"二字是指以收获金钱利润为目的的商品买卖。为此,针对审理经营"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还发布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花了半年时间侦查的北京市公安局是怎样满足这两个法律条件的呢?起诉意见书称,郭玉闪、何正军等人将调研报告、文集非法印制成书籍并发放,从2007年到2014年北京传知行共印制"非法出版图书"1万9千余册。然后呢?意见书就直接宣称他们涉嫌犯罪了。那么他们"非法获利"多少呢?意见书中只字未提。不难想象,为了给异议人士定罪,警方用尽一切手段翻箱倒柜,竟然没有查出一分钱的"非法获利",只能说明传知行在这方面堪称道德典范了。

传播资讯是基本人权

没有"经营",谈何"非法经营罪"?也许北京警方会说,即便没有挣钱,未经许可印制资料也是非法的。这种解释违反了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规定:任何个及机构,都有权利了解、寻求、获取、接收、掌握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所有资讯,也有权利自由公开、传授、散播任何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讯和知识。而且,禁止一切印制资料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可行。个人或者机构复印、印刷资料,在中国十分普遍,在政府机关尤其常见。收取资料工本费,也是一种通常的做法。这也是法律中要强调"非法获利"的原因。

有人会说,在此类人权案件中,跟中国政府讲法律未免太过迂腐。也许的确如此。不过,郭玉闪等大批维权人士,希望自己是温和的反对派,以促成中共遵守规则为要务,分析在打压他们的案件中,当局如何肆无忌惮地破坏规则,把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作儿戏,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