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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st gegen Personlichkeit - Wenn Bücher verboten

责任编辑:平心2008年2月28日

起诉进入了高景气期。德国的出版社越来越多地面临要求停止销售停止出版的起诉。主要是由于“个人权”问题。文学应该在什么地方止步,“个人权”从什么地方开始,各个国家的掌握全然不同,即使在德国,也是“时左时右”的。德国之声德语网记者就此撰写的报导译载如下。(并附上与中国情况加以比较的“译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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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士德和摩菲斯特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 / KPA Honorar & Belege

一切开始于1971

事发于1971年的一部大文学作品:在联邦共和国,经几年之久的法律争议后,克劳斯.曼的长篇小说"摩菲斯特"由最高司法级别予以禁止。小说几乎毫不掩饰地描述已去世的演员古斯塔夫.格隆德根斯在纳粹时代的表现,而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格隆德根斯的"个人权"(Persoenlichkeitsrechte)高于艺术自由。这本书因禁而红,而经典:它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始终能够买到,先后出了6版。1981年后,在联邦德国也重新开始销售。

"起诉越来越多了"

媒体可以报导谁,假如有人在在长篇小说里、电影里或者戏剧里发现了自己的存在,这种情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艺术自由来开脱,从1971年那事以来,这类事情就经常地走上了法庭。司法的天平有时更偏向于个人权的保护,有时由更偏向于新闻和艺术自由。最近几年里,德国各出版社的法律部可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忙得多。世界最大的出版集团RANDOM HOUSE(伦道姆豪斯)德国分社司法部主任莱纳.德雷森说:"起诉越来越多了。有时仅仅是针对什么也说明不了的一句话,就凭这要把一本让起诉者不喜欢的书从市场上撤下。"

起诉的高峰突出反映在两个判决里:2004年,欧洲人权法庭的所谓"卡洛琳判决"(Caroline-Urteil)对针对名人的报导作出了明确的局限性规定。2007年秋,再次出现了最高法院在德国禁书的事情:联邦宪法法院禁止马克西姆.比勒尔(Maxim Biller)的长篇小说埃斯拉(Esra)继续传播,因其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作家的前女友在这部小说的主角身上发现了她自己的身影。这本书被禁,法院还判作家支付给原告5万欧元精神赔偿费。

"从所未有的凶猛"

"埃斯拉判决"的批评者们认为,这个判决意味着,对街头小报的法律判决正在进入文学领域。座落在法兰克福的苏尔坎普出版社的总经理彼得.略德尔说:"事实上,指责在幅度增加了。"以前对这类事情(小说里有自己的身影),人们或气愤,或感到受到了恭维,现在人们则二话不说就起诉。伦道姆豪斯出版集团的德雷森也认为:"人们提出赔偿要求以一种从所未有的凶猛。"

"走出地下室变成畅销书"

对个人权的保护问题,国际上的看法千差万别。未经授权的传记"地下室少女-娜塔莎.坎普施的故事"(Girl in the Cellar - The Natscha Kampusch Story)可以在英国,但不得在德语区出版。英国卫报戏称这是"走出地下室变成畅销书"。2006年,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禁止电影"罗腾堡食人者"(Der Kannibale von Rotenburg)放映。前些年因与被食者配合着食人而轰动一时、2004年被判处8年半监禁的阿尔明.麦维斯于是免于一场折磨:一部电影里反映的一个人的生活和罪行跟他的人生和罪行一样。尽管如此,这部电影在著名的西班牙西特格斯岛的卡塔兰电影节放映。据媒体报导,有一名观众在看电影过程中晕倒,但这部电影却获得了最佳导演和最佳男演员两项大奖。

最新消息:2008年2月26日,柏林中级法院发布对描述麦维斯生平的"食人者采访录"的紧急停发令。尽管这本书是跟食人者本人合作写出的,但家属亲人们觉得细节的发布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

"完全的禁区"

在保护个人权方面,德国在国际比较中居于中间。科隆大学媒体和传播法学院派勒尔教授说:"法国对私人生活'La Vie Privée'的保护明显强得多,私人生活在那里是完全的禁区。"记者艾利.鲁梯厄现在甚至面临监禁的危险,因为他向"新观察家"(Nouvel Observateur)报导了一个手机短信的事:法国总统萨科奇在新婚前几天给他的前妻发了个短信,请求她回家。对此,法国总统对这个杂志提出了伪造和传播假信息的起诉。

"只能希望"

这方面,美国要自由得多,在那里,"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几乎能用来保护一切,包括个人间的仇恨对骂、色情文件或者否定纳粹干过大屠杀的事。派勒尔说:"用个人权保护这个工具,在那里很难做出什么事情来。"

出版业法律专家德雷森对这种情况给予充分的证实,"我们的美国同事对德国现状已经感到非常惊讶了。"对目前汹涌的起诉浪潮,他则认为很难做些什么,"只能希望时代精神能重新偏向艺术和新闻,反对那种以紧急停发为乐的行为。"(Oliver Samson)

德国之声中文网编者译后感(可以忽略不读)

读了这篇报导,有的读者可能会说:西方原来也这么"搞"啊,我还以为它有多自由呢。有的可能说的是:瞧瞧,我说什么来着,别老说中国禁这禁那的了,你们不也禁吗?本来就喜欢说点什么的编者在译后也忍不住想说几句。

Samson同事的这篇报导很有意思,让我们了解了一个通常不太了解的方面,忽然发现,原来在"个人权"和言论自由之间也有一个拉锯的过程的。

"个人权"是什么呢?它是"人权"的一部分,再往下分,它可以包含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在中国也是受保护的,而且保护者经常是法院,这两点跟德国应该说没有什么区别。比如说,前几年读到一则报导说,华中有位老师写了部关于大学生活的长篇小说,那个大学的一些教师认为是在说他们,污辱他们,便起诉了,也赢了,法院判作者道歉并赔偿。这是不是跟德国很象?还有,象"罗腾堡的食人者"这样的电影,在中国估计百分之九十九也会被禁。这是不是也很象?可是,再往下想,事情就不太一样了。

有的方面,中国有些草木皆兵了,比如:近年的中国小说和电视剧里,出现了数不胜数的假地名,比如滨江市、江城市,反正尽量用一些地图上查不到的地名。这恐怕是世界上一大发明了。在西方的小说和电影里恐怕是很难找到这类假地名的,顶多是把B城的事情写到A城,实在不行,就以A、B代之,好象没有看到用假地名的。当然,中国那些反腐、反黑题材的电影,写了真实地名或虚构的事情用了真地名,恐怕真会打官司,这还可以理解,但现在已经超出这个范围了,连一般老百姓之间的家庭纠纷题材也用假地名。确是中国特色了。没有考证过,也许在西方随意创造地名是要吃官司的呢。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西方的人名也不是随便可以创造的,必须能在人名手册中能查到才算,否则不给登记的(对中国人的名字自然就不会那样控制了,但有时还要中国官方,比如使领馆的证明)。这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观念问题噢。

有的方面,中国则似乎并不在乎,无论是法院和官方都袖手旁观,比如现在热火朝天的艳照门。这里涉及了那么多人的"个人权",实足是个大案。无论在世界什么地方,就象复旦大学一位社会学教授说的,都是触犯了法律的。

象"罗腾堡的食人者"这样的电影和文学作品,如果在中国也被禁,那绝不会是因为侵害了食人者的"个人权"。这些罪犯在中国是没有"个人权"可言的。中国法律中以前有句传统的话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这些人,你尽管写。但要注意一点:你写的时候不能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就是说,中国如果要禁这类的书或电影,将是由于"社会影响",或者说道德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由于被写者的"个人权"。道德和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从法律方面看,这里大概也存在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比如,犯人是否也有"个人权",是否也要尊重他们的"个人权"。

再往下想,还会看到一个大区别,一个更大的区别:中国这些年针对肖像权、名誉权之类的官司屡有所闻,但法院似乎只判对错和赔偿,似乎没有判决"禁"的事的(若是笔者孤陋寡闻,还望指出)。禁书、禁电影等,做这事情的,在中国却不是法院。而是一些国家管理机构。这种做法跟西方区别大且不说,而且随意性显然太强。最近,据(台湾媒体)称中国又要禁灵异恐怖类的文学和其它艺术作品了。笔者也读了一些"鬼吹灯"之类的"小说"。确实,这些东西写得很垃圾,完全是胡编乱造,对中国的文学发展没有什么好处。但是,即使要禁这些东西,也得有法律依据啊,按理也该法院作出判决才对。整个程序应该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国家管理部门可以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如果人大通过立法,就有法可依了不是?这样,至少在国际上也说得通,能够得到广泛的理解。如果法院判决有问题,那还有高一级的法院。可是,如果政府部门的禁令错了,谁来纠正?更何况,不断地研究并作出规定,这也不能写,那也不能演,禁到最后,还有什么可写的,可演的呢?这不是从另一个方面堵塞了中国文学艺术的发展吗?

德国的法律判决的不见得就对。小说"摩菲斯特"就很说明问题,禁到后来,它反而成了"大小说"了。这在全世界都是这样的。但德国人、西方人对法律的尊重是非常深的。这是个值得在国际间深入探讨与交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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