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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客座评论:运动式打狗——公共治理的现代性缺失

吕恒君
2023年10月29日

近日,中国因四川崇州一头黑色罗威纳犬(Rottweiler)撕咬儿童的恶性案件而引发广泛的“打狗运动”,这导致无数已在实际生活中与社区居民建立起情感信任的流浪狗惨遭厄运。德国学者吕恒君认为,此种“运动式打狗”及对生命的暴力执法激起社会激烈争辩,凸显了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现代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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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erassen - Rottweiler
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PIXSELL/D. Urukalovic

(德国之声中文网)说到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其中一个重要元素在于高度的“结构分殊性”(Structural Differentiation)。具体到猫狗等人类宠物的饲养管理,则意味着专业知识的广泛普及、动物权益的系统性保护、针对恶性案件的精确法律对应机制等。

有鉴于此,目前在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机制之下,由各地保安、城管、乃至特警或民间打狗队等五花八门地齐上阵,对流浪狗乃至家养的无证狗进行大规模抓捕或血腥处决的方式,实乃短期性、阵发性的权宜之计。此种追求时效或威慑作用的“一刀切”粗暴方式,不仅有滥用权力的嫌疑,并且会激发社会更高程度的情绪化,从而大大偏离了超越“复仇性”、“发泄性”的长效理性机制。

刑责清明的欧洲“动物审判”史

在欧洲,因为《圣经》所赐予人类在地球上的统治权("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旧约《创世纪》1章28节),人类寻求对动物的有效治理已经长期出现在司法实践里。

在13到17世纪的“前现代性社会”,欧洲就已开始广泛的“动物审判”:即经过刑事裁定,要求各种肇事动物及其主人为其不当行为付出合理代价。此种动物审判如同正常的刑事程序:允许辩护人的存在,以保证无辜动物不受牵连。

德国《国家地理》曾报道,一头母猪和她的六只乳猪曾于1457年在瑞士萨维尼地区(Savigny)受审,其被指控咬死并啃食了一个五岁小男孩。虽然母猪被判有罪并被处死,但法庭却宣告小猪无罪,因为年幼的它们只是“无辜和无助地受到母亲的不良影响“,此外,“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它们也啃食了小孩”。

正是基于此种根深蒂固的“治理”理念,动物权益也同时得到精确合理的考虑重视。而随着社会的现代性进展,动物权益保护也日趋制度化与精细化:譬如德国自19世纪开始设立各种动物保护协会、动物收养所、动物保护法(隶属刑法)等,至20世纪则专门制定了一部独立的《动物保护法》(1972),并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中进一步将动物与物品进行明确区分(1990年),以确保动物的生命尊严。

在21世纪(2002年8月1日),更因“基于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动物保护被作为“国家目标”(Staatsziel)而正式纳入联邦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这一举措标志着国家在宪法层面对动物予以保护,并指定“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进行。

除却国家层面在上述“法制”与“法治”方面的明确保障,社会各界也为动物权益及动物保护进行广泛的知识普及。

其中尤为特殊的是:由于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各种家养动物的分工也得以进一步细化及转换,狗类除却导盲、缉毒、情绪治疗等特殊工作之外,主要以高度的情感认知能力而成为人类及其家庭所喜爱的伴侣动物。因此,在中小学的通识读物之中,关于狗类知识、以及如何与狗相处等技巧传授极为普遍,儿童教育学家甚至也鼓励孩子们亲身参与养狗或遛狗的实践经验。

随着社会的现代性进展,动物权益保护也日趋制度化与精细化
随着社会的现代性进展,动物权益保护也日趋制度化与精细化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Arco Images/J. De Meester

杜绝“一刀切”的公权力傲慢

生活于18-19世纪的德国大文豪歌德(Johann Wolfgang Goethe)曾嘲讽性指出:“倘若人类竟不以为自己过于高贵,怎可堪称地球上最为高贵之物种(Der Mensch wäre nicht der Vornehmste auf der Erde, wenn er nicht zu vornehm für sie wäre )?!”正是此种基于反省性的谨慎理念,在治理与保护动物权益的发展过程中,神职人员、伦理学家、历史学家、动物学家、法学家们乃至文学和童话故事收集者,均起到了各种努力不懈的促进作用。

相比之下,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并不具备源远流长的“动物治理”观念,但却向来强调“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其中亦包括人类与天地、自然、动物等的和谐相处。不管是公元前战国时期孟子所持的“君子远庖厨”、抑或宋朝文学家苏东坡的“为鼠常留饭、怜蛾不点灯”等,表达的都是面对动物的恻隐之心与爱护情感。

然而,经由激进的“五四运动”与共产主义革命,传统文化曾遭受全面性批判及断层性失丧;而社会至今对“西方文化”与“崇洋媚外”的警惕与防范,也造成动物权益保护甚至遭到来自于民间的反感与抵制:譬如部分民众不假思索地认为大开杀戒的“玉林狗肉节”属于个人饮食自由、旁人无权干涉;而“养狗”、“爱狗”等行为亦属于自私矫情的情感空虚寄托。

在这些纷争之中,中国传统的关爱动物的文化并未经由充分的现代性发展而上升为制度性文化;各地纵有一些法规,也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较为疲软,难以落到实处。而就近日的崇州罗威纳犬伤人事件及后续社会争论来看,更是暴露出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社会对专业常识的普遍性缺失。譬如:伤人的罗威纳犬在其原产地德国也常属危险性犬类。按照部分联邦州规定,普通人不得饲养,拥狗主人需持专门的资格证书,狗狗本身也需通过性格测试;并且遑论任何公共场所,一切狗类均须由主人以狗绳进行牵引指导。

从现场视频来看,自由玩耍的肇事犬身强力壮、在攻击儿童时兴奋摇尾、形同撕咬绒布玩具,显然其并非街头流浪狗,而属于被主人宠溺、放任的行为不当犬只;并且似乎也常与主人进行狗类常见的撕咬游戏。

而视频中另一只跑来观望、不停转圈的浅色拉布拉多,从身体语言来看则是焦急求助。拉布拉多虽然身形高大,但却天性友善、乐于助人。此次事件之后,部分城市随即以“身高”为片面指标捕杀、禁养大型犬只,甚至包括拉布拉多、金毛、德国牧羊犬等温顺犬种,这实则大大掩盖了人们对危险性烈犬本身的防范与警惕。

而更为重要的是:“一刀切”的简单粗暴,虽然彰显了公权力的“高效”,但却使得无数流浪猫狗无辜丧失生命权,造成仅因一只“养尊处优”的肇事狗而对弱势流浪生命进行集体处决的悲惨事实。此种轻率而错误地处理动物生命的方式,不仅完全偏离了中国文化中的“仁义”、“仁爱”、“慈悲”等情怀,极大地伤害了公序良俗,并且也丝毫未能从人类对待宠物的源头方式入手,解决各大城市存在的流浪宠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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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扭转或改善的层面

以德国的现代养狗方式而言,幼狗在出生之后即在皮下植入辨识芯片,养狗人须向政府正式登记并缴纳养狗税,也常自愿购买为第三者承担损失的责任保险(Haftpflichtversicherung)。并且,每只狗都拥有自己的欧盟“护照”,所有接种记录及病历亦一目了然。这种统一管理方式既方便追踪狗狗的行踪、旅行或寄养,也便于健康护理、以及杜绝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除此之外,各联邦州分别规定或鼓励狗狗进入“养狗学校"(Hundeschule)进行培训,以获得优良的行为举止及社会习性。以笔者于柏林饲养的巧克力色拉布拉多雄性犬为例,其活泼健壮、生性倔强,因此不得不连续三年于每个周末风雪无阻地上学训练(包括如何聆听主人指令、并与其它狗类友好相处)。如今其不仅成为社区内广受喜爱的“明星狗”,并在帮助附近难民儿童融入德国社会的过程之中,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友善作用。

如果主人对狗发生遗弃或虐待行为,则将遭受严厉的法律制裁。譬如遗弃狗狗最高可判高达25.000欧元的罚金,虐待狗狗或疏于护理可判高达三年的监禁,并均有可能被剥夺养狗权。显然,只有当人类首先为自己的不负责任与残暴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并在社会层面承担道德负罪感,方能切实杜绝流浪狗的来源与保障每一只狗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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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因为各种原因进入动物收养所的狗狗,则在“领养代替购买”的文化之下,通常很快便能找到新的家庭。不被收养的狗狗,则在社会各界提供的慈善捐款之下在动物收养所里终身得到精心照料,甚至常有志愿者们申请定期陪伴这些狗狗玩耍散步。在笔者的邻居之中,不少人不惧领养“问题狗”并为之付出大量心血,譬如帮助狗狗回溯童年记忆以克服创伤,或悉心助其建立对于人类的信任情感。这些狗狗主人,往往在社区生活中享有人们由衷的尊敬。

总之,在一个现代性社会之中,如何有效克服人类在面对动物时的不确定性,并寻求文明的治理手段与保障动物权益,这首先需要达成广泛的公民共识,也需经由国家层面制定法律以保证依法行事。相对于目前各自为政的粗暴打狗运动,山西临汾警方的做法值得效仿:其联合志愿者力量,将无证狗或流浪狗集中安置于基地,并进行人性化管理。

而从长远来看,尽快推动国家制定统一性的动物权益保护法、禁止虐待动物法等,以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并积极鼓励富于经验的非营业组织自愿者们展开有效的监督工作,或许方为一条平息激烈社会分歧、确保生命伦理及树立良风善习的理性长效之路。毕竟,法律只有在真正的执行过程中,方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用。

吕恒君(Dr. Hangkun Strian),德国汉学家,在柏林洪堡大学亚非研究所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及兴趣领域为文学史、电影、基督宗教本土化、国际关系等。其也是边境牧羊犬Kelly与拉布拉多犬Balou的女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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