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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外国孩子纵横谈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德国之声”<br>本站网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9月20日

从国外领养孩子成了一种时髦,不仅施罗德总理这样做了,美国影星如Tom Cruise和Angelina Jolie也这么做了。德国每年大约有1000对夫妇从国外领养孩子,其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是通过被国家认证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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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了孩子的幸福图像来源: dpa

领养父母最先想到的是,孩子必须健康,最好是白肤色,且不要超过一周岁。被领养的孩子不要有复杂的背景,不要有对血亲家庭的记忆,最好也不要有孤儿院的负面经验。孩子的生活是领养之后才同其领养父母正式开始,地点是在富裕的德国。以上设想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只是,这里的出发点是错误的,因为,所有这些设想中都没有将孩子是否幸福这一首要因素考虑在内,领养父母要实现的只是自己得到孩子的愿望。“大地之子”(terre des hommes)组织领养儿童专家瓦克尔博士说:

“每一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背背负着一个背包,里面装满了各类问题。并不是每一次领养都是成功的。但因德国没有对领养两年之后状况的追踪调查,所有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知道,如果对领养没有做充分准备,家长也没有对自己进行严格的审核,那领养将会成为一件十分棘手的事。”


海牙公约为法律依据

为了将领养的程序进行法律化规定,海牙公约对国外领养纳入了以下条款:在国外领养孩子只能是最后手段,前提是,这个被领养的孩子在自己的国家虽经尝试,却还没有被人收养,也就是说,孩子的出生国,被作为领养地应优先考虑,这样做,是为了让孩子并非无辜地断送“根基”。此外,有关部门必须有通晓孩子出生地的专门人才负责领养之事,对这个来自国外的孩子给予特殊心理帮助和教育指导。2002年3月,海牙公约在德国生效。没有在这一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只要遵循公约中的规定,其国外领养孩子也被视为合法。

然而,非法领养孩子的事件却频繁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60年代,德国夫妇常到发展中国家领回孩子带到德国收养。当时领养父母多半是抱以“给孩子以更好的发展前途”的信念。但80年代以来,领养父母层渐渐发生了变化。瓦克尔博士说:

“许多不能生育的父母找到少年局(Jugendamt)。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使用过人工受精等方式却仍然未能如愿得到自己的孩子。现在,他们把最后一线希望寄托在领养上。”


领养父母大于孩子的年龄不能超过40岁

被领养孩子的母亲,多半是意外怀孕,生出了这个孩子。但这一比例30年来因避孕措施的完善正在继续降低。一个可被领养孩子的后面总排着20甚至30对等待的夫妇,但他们当中部分人却不符合领养条件,比如超龄:领养父母不应超过领养孩子40岁。于是,一些人便绕过有关部门,直接找上私人机构。没有人知道,这些私人机构是怎样“得到”孩子的。有些这样的机构利用孩子父母的经济窘境,将孩子作为金钱交易对象“买进”。还有些孩子一出生就得到一纸“死亡证明”,或者被人贩子劫走。并非所有介绍儿童机构都以合法手段工作,但连接它们的共性有一点,即价格昂贵,介绍费常常在4万欧元上下。“出口婴儿”最多的国家是中国、越南、俄罗斯以及某些南美国家。


一切为了孩子的幸福

在德国,法庭可以办理承认领养父母同领养孩子之间的“监护关系”,但这不是强制性的。有些父母并不办理这一手续,而是耐心等待父母孩子之间产生一中真正的亲情关系。但他们究竟能不能胜任父母的职责,这时,已没有人再去过问了。瓦克尔博士认为,这种现象非常成问题。一旦父母和孩子间出现裂痕,公堂对簿时,让法官怎样判案呢?法官判案的标准是怎样对孩子有利。而这些孩子已脱离了一次亲身父母,让他们再经历一回断离父母的恐惧?或者,让他们继续待在领养父母处?怎样判案才正确?

这一窘境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事先在考虑时占上风的是孩子的得失,而不是父母想得到孩子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