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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来的德国国籍能被重新收回

2006年5月24日

联邦宪法法院本周三在卡尔斯鲁厄做出裁决,政府当局有权重新撤销以欺骗手段获得的德国国籍,即使当事人面临着丧失任何国籍身份的威胁。不过,立法机关还必须协调撤销国籍可能给第三方——如当事人家属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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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 / dpa/dpaweb

如此一来,德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一位原籍尼日利亚的德国公民的上诉。原告名为本雅明,曾在2000年申请加入了德国国籍,但他撒了两个谎。其一,当被问到是否能养活家人时,他回答说“是”。但实际上他是失业者,以他的名义在黑森州的哈瑙市工作着的是另一个人。其二,他还从事毒品交易,为此,他曾受到过处罚。但这些污点都被他用谎言掩盖了。

为此,德国巴符州普福尔茨海姆市2002年撤销了他的德国国籍。本雅明不服,提出上诉,因为德国基本法是禁止剥夺公民国籍的,更何况,作为一名原籍尼日利亚人,一旦被没收德国护照,便失去了所有的身份。

不过,1949年颁布的德国基本法的这条规定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立法者的原本用意是防止德国重蹈纳粹时期种族性驱逐政策的覆辙,但时代不同了,1949时没人想到德国国籍会如此走俏。

本雅明的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无论采取了何种手段,已经获得的德国国籍不能被重新收回。而且,本雅明的孩子已经自动随父亲成为德国公民,不能不考虑撤销国籍可能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的后果。另外,本雅明能够也很想工作,承担起照顾家人的责任。难道一个人一朝犯错,便永无豁免机会?

德国官方代表的看法显然不同。联邦内政部和巴符州内政部官员认为,宪法只保护以正当途径取得的德国国籍。如果当初采取了欺诈手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便是咎由自取。来自尼日利亚的本雅明理应喝下自己酿成的苦酒。

内政部发言人还指出,德国官方在撤销骗取来的国籍问题上一向态度审慎。自2002年以来,总共推翻了42万起入籍案中的84例,只占0.02%的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