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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的今天 德國婦女獲得選舉權

Rayna Breuer
2018年11月12日

從1918年11月12日起,婦女在德國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路阻且長,但最終還是達到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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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takt 100 Jahre Frauenwahlrecht
德國總理梅克爾、德國聯邦家庭事務部長吉費參加婦女選舉權100周年紀念活動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B. von Jutrczenka

(德國之聲中文網)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因取得首批成功,婦女運動曾相當樂觀。戰爭的爆發卻使她退居二線。戰爭結束後,婦女運動復起,高漲程度超過以往任何時候。戰爭結束前不久,爭取婦女選舉權的女鬥士們相信,渴求已久的目標指日可待。

德國實行婦女選舉權

在1917年復活節致辭中,德皇威廉二世宣佈國家實施民主改革,選舉權亦在其中。不過, 他隻字未提婦女選舉權。女權人士義憤填膺,並因此再度走上第一線。婦女運動的兩大派別--中產階級運動和社會民主主義運動團結一致,通過共同的行動、請願和集會對男人佔統治地位的社會秩序施加壓力。1918年11月12日,婦女選舉權的法律基礎得以奠定。在人民專員委員會呼籲書中有這樣一句:"所有公職的選舉從現在起都根據基於適用至少年滿20歲的所有男子和女子的比例選舉制之平等、秘密、直接、普遍的選舉權實施。"這是婦女運動的一座里程碑。

然而,它並非破天荒之舉。因為,在若干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此前數年便已實行婦女選舉權。不過,法律史學家曼戈爾德(Anna Katharina Mangold)指出,有些國家很晚才落實婦女選舉權,素有歐洲基礎民主典範之稱的"最民主"國家瑞士,1971年起才在聯邦層面實行婦女選舉權,而在州一級,如阿彭策爾州(Appenzell-Innerrhoden),始自1991年。

「不能再讓破壞婦女權益的狀況繼續!」

1918年的法律是婦女爭取平等權利鬥爭中的一塊界石。不過,魏瑪共和國憲法第109條第2款的文字聽上去還有些語焉不詳:"男、女在原則上享有同等國家公民權利及義務"。曼戈爾德指出,"乍一看,既然寫了'原則上'有同等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則大家都是平等的,其實大謬不然。因為,在法律思維中,'原則上'雲雲總意味著存有例外,而對例外則可以做延展解釋"。

全面平等

直到1949年,該條款才經由基本法重新作了規定。第3條第2款規定,男女權利平等。1990年代上半葉,這句話經由另一句話作了補充:國家促進婦女和男子平權的實際落實,並致力於取消現存的不利。法學史家曼戈爾德就此表示,基本法的這一規定清楚表明,僅形式上保障平權是不夠的,而是要像基本法所表述的那樣,必須真正落實。她指出:"這就是我們現在所處的階段。"

即使憲法中規定了一切人之平等,但在"#MeToo"或禁止提供墮胎訊息的時代,有一點是清楚的,即:在社會上,婦女尚未獲得與男子一樣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