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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電子時代個人隱私

2014年1月26日

人權人士認為,竊取私人電郵以及手機訊息是侵犯人們對數據安全的基本權利。他們呼籲出台更為明晰的法律,對情報部門的行為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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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bild NSA Überwachung Handy
圖片來源: imago/avanti

(德國之聲中文網)英國媒體報導,美國的國家安全局每天收集近20萬條電子簡訊。但這條歸功於洩密者斯諾登的揭露卻沒有引起人們的公憤。漢堡市數據保護專員卡斯帕(Johannes Caspar)對德國之聲說,"現在我們的處境是,沒有什麼再能讓我們吃驚。我們變得越來越遲鈍。"

他批評道,彷彿政界沒有意願限制竊取私人訊息的行為,也不願對情報部門進行法律監督。"而這是美國情報系統所做所為最令人氣憤的地方。他們既收集本國民眾的訊息,同時也收集外國公民的訊息,對他們而言,這些訊息源於美國或其他什麼地方,都無所謂。"

人權觀察執行主任羅特(Kenneth Roth)說,"美國不承認,每個人都享有隱私權。"即便是幾天前歐巴馬的講話也沒有改變這一現實。"他雖然許諾說要進行改革,但最根本的問題,即對個人隱私的不尊重,沒有得到解決。"

Human Rights Watch Kenneth Roth
人權觀察執行主任羅特圖片來源: dapd

數字化取消了個人隱私

人權觀察譴責道,美國政府"在一個依賴電子通訊的世界裡,很大程度地取消了個人隱私的權利。"該機構在2013年的年度報告中寫道,"沒有人懷疑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但國家安全也要求政府在有充分依據的基礎上,實施目標明確的監督。"該報告於2014年1月14日在柏林公佈。

在一個數字化通訊年代,還有什麼屬於私人隱私?在社交網站,人們毫無顧慮地暴露自己的秘密;在公共場合,用手機拍照、打電話。人們的消費習慣在網路上表露無遺。數據保護專家卡斯帕說,"在數字時代,個人隱私不再是留給自己的避風港,而是一個個人作出的同誰分享個人數據的權利。"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給出的概念是"有關訊息的自我決定"。它是一種個人的自由選擇,交出數據,或者自己保留數據。

數據保護權利

在德國,憲法《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有關訊息的自我決定"。上世紀80年代初,聯邦憲法法院在富有爭議的人口普查一案中,將此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一個方面提出來。國際層面上,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將之規定為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過,這個文件也沒有為數字保護以及保護個人隱私進行有約束力的規定。

Gesichtserkennung
圖片來源: HmbBfDI/Thomas Krenz

斯諾登揭秘事件發生後,聯合國大會於去年在德國和巴西的倡議下,通過了保護個人數據的決議。卡斯帕認為,這項決議是朝向正確方向邁出的第一步,但這還不夠。他要求,保護個人隱私也必須得到情報機構以及政府部門的保證。

不過,歐巴馬講話後,美國改善這一人的基本權利、承認保護個人隱私和"訊息自我決定"權的希望大大回落。歐巴馬完全迴避了德國提出的"互不監聽協議"。卡斯帕說,德國應該向美國施加更大壓力,歐洲層面也應該這樣做。在數據保護領域,歐洲需要步調一致,只有這樣,才能同美國平等共事。

ACLU Protest NSA in Washington ARCHIV Oktober 2013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

今年5月,歐盟議會舉行新的選舉。在此之前,歐洲統一的數據保護條例可能難以出台。在此期間內,美國還將繼續對電郵、手機等通訊資料大規模收集,但不再由情報部門操作,而是由電信公司。對後者而言,保護人們的基本權利並非是至高無上的座右銘。

作者: Mirjam Gehrke 編譯:李魚

責編: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