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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背景:打擊犯罪,統一法律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4月7日

過去,德國人是無法引渡到其他國家的,無論是哪個國家。然而,為打擊重型犯罪而進行有效的國際合作,歐盟委員會正在考慮引入歐盟統一逮捕令制度。為此,德國有關法律還需做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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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只有法官才有簽發逮捕令的權利

2000年以前的德國的基本法規定,只有德國國家才能在其公民面前體現主權,保障公民享有完全公正的待遇。但是,為了今後能夠向其他歐盟國家引渡德國公民,德國於2000年10月修改了基本法。

當然,為了保障德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德國議院在修改的憲法中增加了相應的附加條件。例如,只有相關國家能夠保障法制國家的基本原則才能實施引渡。法制國家的基本原則包括禁止法律回溯,允許法律聽政和允許聘請律師,禁止雙重定罰以及排除死刑。由於以上基本原則是加入歐盟的前提條件,因此,所有國家都會遵循這些法律規定。

有了這類國際協議之後,多年來,將本國公民遣返到其他歐盟成員國早已被視為正常的事情。遣返協定顯然經受住了考驗。迄今,14個歐盟成員國都是一絲不苟地執行這一協議,從沒有對其濫用。

早在多年前,德國就同許多國際刑事法庭簽署了相關協定。1996年,當時的聯邦德國政府批准了德國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引渡協定。德國的基本法修改之後,德國公民也可以引渡給其他歐盟國家或者移交某些國際法庭。

隨著引渡法的修改,2002年,歐盟為今後頒發逮捕令作出了框架決定,目前還有待落實於各國的法律。

德國本來計劃從今年1月開始落實歐盟的拘捕令。然而,德國的立法人對此表示反對。他們認為,即便是在歐盟國家中,法律規定也是各不相同。
對歐盟成員國的法律咨詢表明,其他歐盟國家的逮捕令無法與德國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相提並論。尤其在訴訟法方面,如在取證和認證方面,存在極大差異。例如在義大利,任何一位檢察署的檢察長都可以簽發逮捕令。但是德國只有一位中立的法官有權頒發逮捕令。

因此,一旦出現這些差異,歐盟成員國就可以解除合作義務。也就是說,他們可以不去執行其他歐盟成員國的逮捕令,引渡也就無從談起。

一般情況下,一個歐盟成員國可以以一個相關條件來引渡本國公民。例如一名歐盟公民在另一個國家被判刑,可以被引渡到自己國家服型。這樣可以避免本國公民在國外服型。例如,如果一個德國人在葡萄牙被判刑後,因語言不通,無法與人交談,就只能等到刑滿才能出獄。而在德國,提前釋放是常有的。

迄今,只有比利時,芬蘭,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為落實框架協定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但是,待所有歐盟成員國都使用歐洲統一的逮捕令,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