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申報財產新規定難以消除"幹部腐敗"痼疾

2010年7月13日

同之前的版本相比,中國官方此次公佈的"幹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中,雖然對副處級以上幹部要求報告其財產以及個人事項的條例包含的內容增多,但它的功能仍然受到專家的質疑,其中最突出的原因是申報結果不公開。

https://p.dw.com/p/OIB1
2007年9月中國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圖片來源: AP

日前,中共中央以及國務院頒發了新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它是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比較全方位地規定了副處級以上幹部的財產和個人事項進行匯報的制度。過去,在新疆阿爾泰地區、湖南瀏陽地區以及上海浦東地區等都出台過領導幹部必須對收入、家庭財產以及房產進行匯報的規定,但這次的規定則將官員和其配偶以及子女持有的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基金、投資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都包括在內,而且是向全國推廣和普及這一制度。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認為,該規定"是中國'陽光法案'的前奏"。他說,雖然,這次頒布的還不是一個法律,只是一個條例,本身還不能稱其為是陽光法案,但它是中國出台陽光法律的前奏。

中國大陸從1995年開始要求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收入,2001年又要求省部級以上的幹部報告家庭財產,近一些年,又零零星星出台了一些要求報告個人事項的規定。 但這一次涉及面最廣、要求領導幹部報告的內容最全,而且是要求副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胡星斗說,"這是值得稱讚的"。

只是紀委內部掌握,而不是向群眾公開

新出台的條例所涉及的官員申報財產以及個人事項,是按照官員級別進行,負責受理的機構是各地的組織人事部門,因此,監管還是在共產黨內進行。條例要求"對報告材料,設專人妥善保管"。換言之,申報報告是不公開的,是對公眾社會保密的,也就是不接受民眾的監督。這也是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鬥在新條例中感到的最嚴重的不足之處:

"本次條例並不要求財產報告制度向全社會公開,雖然刪除了'組織對報告保密'的條款,但它仍然只是向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說向內部報告個人財產和事項,因此,它不是真正的'陽光法案'。如果是真正的"陽光法案",那便是向全國人民或者某個地區的人民公開財產和個人事項。目前的條例並不要求對外公開。"

這樣的做法,老百姓怎麼能夠參與監督,以確保號稱"為人民服務"的中共幹部,事實上不在干著與此相反的勾當?反腐敗組織"國際透明組織"負責南亞和東亞地區的高級主任廖燃說:"那麼,外界就不可能知道,這個市的市長、市委組織部長、財政局長,他們中會有人有好幾處房產,公眾沒法做任何監督。"他說,"我們當然要保護個人隱私,你不可能知道你的老闆收入多少,但只要一旦有事,你是有途徑去調查的,途經就擺在那裡,你只是不去利用而已,要用,是可以的。在中國,則是完全沒有這樣的途徑。"

缺乏對報告的核查制度

條例沒有規定在個人財產和個人事項報告後的核實制度、稽查制度以及監督制度。也就是說,該幹部報告財產以及個人事項是否準確、是否屬實,都缺乏後續的核實。廖燃對新條例核查制度的有效性持懷疑態度:"每年都要例行公事,大家都要報告。要求你'據實申報',但如果你不據實呢?其實他也不管。除非等到出事的時候,比如被人舉報了,他便會來查你。"

這也是廖燃認為這回新條例中最沒有新意的地方。新條例雖然規定了一些處罰手段,但它們如果流於形式,也不會讓人感到意外。因為,各級組織部及紀律檢查委員會並沒有權利對官員的財產進行核實。如果要核實,那麼需要查找官員的銀行賬戶,紀委沒有這個權利,只有公安部門或者檢察機關才可以行使這個權利。胡星斗教授總結道:"如果不能核實,那麼就只是官員個人進行匯報一下,至於匯報的準確不準確,都無所謂的話,那麼,這回宣佈的財產申報制度又可能流於形式,就像95年要求處級以上幹部報告家庭財產、2001年要求省部級以上幹部報告家庭財產一樣。"

作者:李魚

責編:石濤

跳轉至下一欄 瀏覽更多相關内容

瀏覽更多相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