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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德國基本法70周年

Iveta Ondruskova
2019年5月23日

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在德國西部佔領國的指示下起草的法律。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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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bild Europanorama DW Mazedonisch
1949年5月23日,德國基本法生效

(德國之聲中文網)其他國家有憲法,德國有基本法。它為這個聯邦共和國奠定了法律基礎。基本法的總共146個條款,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並確定了德國國家的基本政治秩序。

根據基本法的定義,德國是一個以法制和社會福利為基礎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基本法確定了如何選舉以及如何立法。根據基本法第20條條款, "所有的國家權力來自人民"。重要的標準是人民享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信仰自由。

基本法還規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個人都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公民住宅不可侵犯、 政治上受迫害者享有庇護權、 擁有財產一方,也需要承擔更多義務。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Asylbewerberleistungsgesetz
最高仲裁機構購聯防憲法法院圖片來源: dapd

事實證明,德國基本法的這些規定既沒有過時也不是空話。例如基本法的第三章規定,"男女平等"。即使在當今的世界許多地區,男女平等也並非理所當然。當年,德國社民黨女政治家塞伯特(Elisabeth Selbert)尤其為實現男女平進行了不懈的努力,為年輕的聯邦共和國實現男女平等奠定了基石。

最高仲裁機構的巨大責任

任何法律都不得違背基本法。負責監督的是位於卡爾斯魯厄的德聯邦憲法法院。法院的法官負責保護每個人的權益以及保障德國的民主。

憲法法院責任重大。它是國家的最高仲裁機構。憲法法院的一切裁決都對所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無可爭議。與政治不同的是,憲法法院受到極大尊重。德國公民對憲法法院的信任超過大多數其它國家機構。

基本法的誕生

二戰結束3年後的1948年,德國仍然到處是戰爭廢墟。國家被分為4個佔領區,一切由4個戰勝國指揮。

在蘇佔區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同時,美、英、法決定在其西佔區建立一個聯邦制民主國家,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當時的議會理事會受託起草一部民主憲法。該理事會有65名成員,由來自11個西部聯邦州的議員組成。

Berlin Mauer 1980
昔日柏林牆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1949年5月23日,議會理事會的61名男議員和4名女議員起草的基本法作為西德的臨時憲法生效。然而所有議員拒絕使用"憲法"的概念。他們之所以使用"基本法"這個概念,是以此發出不會放棄東德,爭取國家重新統一的訊號。基本法最初只是在整個德國憲法出台前的一個臨時過渡法。它經受了考驗,1990年德國重新統一後成為全德國的憲法。

德國大多數公民認為基本法是聯邦共和國的一個最大成果。許多人稱這是德國有史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基本法經歷過60次修改。最重要的修改包括1956年重新恢復服兵役義務以及建立聯邦國防軍。當時戰爭結束只有11年,因此曾引起強烈抗議。

公民對基本法也不斷提出新要求,例如增加保障兒童權益的條款等。自1990年以來,德國憲法成為全球許多國家效仿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