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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今後將如何使用和規範武力?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 2004年12月3日

聯合國什麼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聯合國改革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了五項改革建議。改革後的聯合國會更加有效規範國際暴力衝突嗎?美國的單邊主義會從此得到約束嗎?「預防性打擊」會合法化嗎?德國之聲記者張曉穎就此電話採訪了設在耶拿的德國聯合國學會的馬努埃爾-弗羅裡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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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盔-聯合國軍事行動的象徵圖片來源: AP

聯合國改革委員會建議,聯合國在使用武力時必須考慮如下五個方面:侵犯人權的罪行,例如種族屠殺是否到了必須通過武力解決的地步;軍事行動的主要目標是否是為瞭解除或預防危險;在採取軍事行動前,是否其它的手段已經用盡;所能估計到的軍事行動的規模、時間和強度是否與危險的嚴重程度成比例;以及不採取軍事行動是否比採取軍事行動帶來的後果更為嚴重。

問:「聯合國憲章」迄今只允許在受到侵犯時,或者通過安理會的授權才可以使用武力。現在聯合國改革委員會建議安理會在使用武力前必須回答五個問題。這五個問題是否就是有關的標準呢?

答:可以說這5個問題就是有關的標準,但並不是說這就是一個遇到問題時必須一點一點澄清的清單:發生了什麼事件?我們應該做出怎樣的回答,以及如何應對出現的情況等。這裡指的是基本的方向,而不是具有決定性的標準。

問:那麼,是不是說聯合國現在計劃將「預防性打擊」合法化呢?

答:既可以說是,也可以說不是。一方面,將繼續遵守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所規定的出於自衛目的使用武力,並不會在這一規定中增補「預防性打擊」的內容。但另一方面,安理會將針對安全局勢就採取預防性措施進行討論,這時就要考慮我們提到的5個標準。而且還必須在安理會內部獲得政治上的多數支持,也就是奉行多邊預防性政策,而不是單邊的做法。

問:由美國領導的盟軍在沒有聯合國授權的前提下發動了伊拉克戰爭。現在聯合國就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採取軍事行動進行討論,這是否意味著聯合國後來還是認為伊拉克戰爭是正確的呢?

答:聯合國秘書長不久前在聯合國發表講話時還強調說,伊拉克戰爭以國際法的標準來看是非法的。但恰恰有鑑於此,科菲安南設立了一個聯合國改革委員會,為的是再遇到類似伊拉克戰爭這樣的挑戰時,找到新的,特別是多邊的解決方案,從而阻止發生某個國家或某個聯盟不顧國際法單邊採取行動。現在聯合國通過美國在伊拉克問題上的錯誤做法認識到了必須尋找另外的解決辦法的必要性,以避免將來某個或某些國家根據自己的理解來闡釋國際法。

問:假設聯合國安理會接受改革委員會提出的這五項標準,那麼是不是還會有國家繞過這些標準單邊採取武力行動呢?

答:即便有了這些標準,將來還是不能排除有些國家繞過安理會擅自行事的情況發生。但通過這五項標準明確闡明了武力只是最後迫不得已才采納的手段,而且要證明確實存在危險,並衡量危險的嚴重性等。當然每個國家在回答這些問題時肯定會考慮本國的內政因素。但一旦存在使用武力的理由,那麼成員國之間便可以通過這5個標準來進行探討和交流,這樣由安理會做出相應決議的機會也會看好,或者安理會可以動員成員國多數來支持其決議。

問:我們看一看這5個問題,就知道是不可能以「是」或者「不是」這樣簡單的回答來解決的。好些因素事先是難以預料的,比如戰爭規模、持續時間以及打擊的強度等是否與危險的嚴重性相符合。而且在討論這樣的問題的時候,總是與每個國家的利益相關,那麼,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達成一致呢?

答: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建議中提出的五個標準只是指出了應考慮的因素,但卻沒有進行具體的闡釋,比如,危險的嚴重性究竟指的是什麼等。這裡使用的詞匯是非常具有普遍意義的,所以您的看法是對的:在遇到危機時,這樣普遍的標準是不容易讓所有的國家取得一致看法。但這也恰恰是為什麼改革委員會沒有制定所謂的清單,而是提出一定的標準,交由成員國討論的原因。這裡所遵循的宗旨便是多邊政策,針對每一具體事件尋求政治上的統一,最終做出採取行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