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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延长核电站运营期限平均12年

2010年9月6日
https://p.dw.com/p/P4uN
柏林
德国黑黄政府达成一致,将德国17座核电站的运营期限平均延长12年。在总理府举行磋商后,环境部长勒特根表示,运营时间较长的反应堆将延长8年,较新的反应堆将延长14年。作为回报,能源企业必须每年上缴23亿欧元的燃料税,为期六年。此外,每兆瓦时发电量需交纳9欧元用于扩大可再生能源。谈判圈中传出的消息称,相关期限的延长决定没有经过联邦参议院的参与。在野党已宣布提交违宪申诉。参加总理府磋商的除总理默克尔和环境部长外,还有财政部长朔伊布勒以及联盟党和自民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