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瑜无罪,黑幕待揭 | 评论分析 | DW | 20.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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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分析

高瑜无罪,黑幕待揭

资深记者高瑜涉嫌泄漏国家秘密案明天开庭。时评人长平认为她否认央视“认罪”揭开了更多的黑幕。

(德国之声中文网)今年4月,资深记者高瑜在北京失踪。十多天后,一个面部被加上马赛克的疑似高瑜的女士出现在中央电视台"认罪",据称涉嫌泄漏国家秘密。本周五(11月21日),此案将开庭审理。从目前透露的信息看,此案将证明高瑜是一个勇敢尽职的记者。

据说检察院将以起诉高瑜的"犯罪事实"是,她透露给境外媒体一份文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题为《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简称9号文件。正如法律学者张雪忠指出的那样,保密法规定政党文件可以视为国家秘密,违背了党国分开的政治原则。即便有人辩解说,中国事实上党的文件就是国家政策,那么关系到国人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大事,而且是一个"通报",根本就不应该保密,也无法真正保密。

该通报一方面自封"国家秘密",一方面又要"全面贯彻"。这份出台于2013年4月的文件下发到最基层官员,文件概要在包括《辽源日报》、《咸阳日报》等地方报纸上都作了介绍,媒体还报道了各地学习体会。几个月后,《明镜月刊》8月份才刊登这份所谓高瑜泄漏的文件。它变成了一份事实上已经公开的文件。

中国有若干这样的荒唐"秘密"文件。明明是要告诉公众或者公开执行的意见,有关部门却喜欢加盖上"秘密"二字。这样容易控制,方便推卸责任。但是其后果是"秘密"成瘾,今年3月生效的《保密法实施条例》,不得不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再说,就算是国家秘密。一个记者拿到事关全民洗脑教育的这个材料,是应该为一党保守秘密呢,还是应该公开? 近一百年前,霍姆斯法官(J. Holmes)在审理创设了"明显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概念。这已经成为评估言论自由限度的一个基本原则。

此案更有意思的地方是,就连这个"国家秘密"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据介绍,高瑜在央视"认罪",是当局以她的儿子为人质之后,不得不做的违心之举。据称她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官不采用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

一段时间以,央视未审先判(它根本不是正常的新闻报道,没有基本的客观和平衡),被网民讥笑为"认罪频道"。其作用类似于"文革"期间的公开游行,羞辱当事人。遭受恐吓和羞辱的当事人,一般都不能就此说什么。如果高瑜开口否认,那么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公开谈论央视"认罪"报道的事实;二是否认在强制下获得的证据。

高瑜的经历不是秘密。没有人会自愿地上央视去"认罪",可以说几乎所有"认罪"的人,都经受了各种巨大的压力。高瑜以亲身经历讲述"认罪"经过,不仅为自己被起诉的罪名辩护,而且记者本性难改,揭开了一道巨大的黑幕。

高瑜案中真正的新闻是,这位记者失踪十多天之后,接受了怎样的"教育",才会发生如此巨大的转变?央视又是如何采访到的?高瑜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们仍然期待更多的内幕揭开,无论它怎样伪装成"国家秘密"。

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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