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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考察德国经济立法

2003年1月28日

建立和完善法治体制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在法治建设方面,中德两国有着广泛而密切的合作。上周,中国国家经贸委的一个代表团来到德国,考察德国在规范竞争和垄断方面的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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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打鸳鸯一例: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反对德国DEA石油公司与壳牌石油公司合并图像来源: AP

近几年来,中国正在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尤其在立法领域,不断出台新法律,修订现有法律。在法治建设领域,中德两国近年来有了更密切的合作。1999年11月德国总理施罗德访华时,向中国总理朱熔基建议,在法治国家问题上进行政府间对话。2000年夏,中德司法部长签署了双方在司法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协议。2001年六月两国制定了为期两年的法治国家对话的具体项目计划。德国政府认为,这一对话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推动中国进一步建全和完善法治国家体制,并为改善中国人权和公民基本自由状况创造条件。中方则认为,在法制建设上,德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在不同领域进行了交流与合作。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经济立法一直是司法工作的重点之一,目的是规范市场和竞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进一步开放,健全和完善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更成为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上周,一个由中国国家经贸委牵头,由18人组成的代表团来到德国科隆大学的法学国际合作中心,考察德国对竞争和垄断立法的基本情况。该中心的鲍尔教授说,国家经贸委集多种职能于一身,主管全国的工业和贸易,既是最高的反垄断机构,又有立法咨询的任务,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这一机构的作用举足轻重。这个代表团由国家、省经贸委官员和一些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组成。代表团团长,国家经贸委研究室的武爱河副主任说,这次访问的目的是了解德国企业竞争结构,考察如何维护有效的竞争秩序。选择到德国,是因为德国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他说:

“德国在维护有效竞争方面做得比较早,效果也比较好。它的反垄断法从1958年开始实行,到现在已经修改过六次,是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不同需要及形势变化逐步加以修改,目前应该说它的反垄断法很有特点。而且德国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分开立法的,国际上可能只有日本和他们两家。”

中国在1993年就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起草已几易其稿,仍迟迟没有出台。武爱河认为,原因一是由于经验不足,在条文表述上确实还不够完善,另外对反垄断立法的时机也许还不太成熟。不过,这只是迟早的问题。

“目前,中国在垄断方面也出现了问题。有些大企业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但可能是很小一个局部,对全国市场还形不成(垄断)。中国有中国的特点,这就是经济转型时期,比如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还有政府部门推动的行政性垄断,这方面是有的。”

他认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竞争将导致垄断的出现,这是必然的趋势。而且,加入世贸组织后,也必须防止外国公司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垄断。因此,反垄断法是必要的。他还补充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政府正在进行。比如对有些行业进行重组,从石化、冶金到电力、电讯及铁路交通,目的就是消除垄断,促进行业的有效竞争和有序发展。

科隆大学法学国际合作中心的法律专家给代表团作了有关欧洲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报告。代表团在德国还将到联邦反垄断局、波恩大学等政府部门和学术机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