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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被重判18年

2020年9月22日

素有“任大炮”之称的北京华远集团原董事长任志强,9月22日因为贪污、受贿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同时罚款人民币420万元。据报道,现年69岁的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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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69岁的任志强获刑18年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Color China Photo

(德国之声中文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本周二(9月22日)刊登消息,北京市华远集团原董事长任志强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新京报》等媒体于第一时间转发了该消息。

北京二中院官网新闻稿写道,"法院审理查明,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新闻稿指出,宣判后,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1951年3月出生的任志强作为地产界大佬、微博大V和"红二代"公知曾经屡屡对房地产形势和中国国家政策进行评论和抨击,素有"任大炮"之称,在中国知名度很高。

今年4月,任志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到调查。此前,曾有一篇署名任志强的批习文章在华人舆论场广为流传。

王凡/李鱼(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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