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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炎黃春秋》侵譽案遭拒

任琛2016年8月24日

8月23日,《炎黃春秋》雜誌原7名編委狀告中國藝術研究院強行奪權後侵犯其名譽案被北京朝陽法院駁回。法院拒絕就此給出書面裁定。代理此案的律師認為法院的做法違規,將向其上級法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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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 Daozheng
《炎黃春秋》雜誌社原社長兼法定代表人杜導正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G. Shih

(德國之聲中文網)應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韓毅剛的邀請,負責代理此案的律師丁錫奎於當日前往法院聽取答覆。丁錫奎向德國之聲透露,法院的說法是由杜導正、胡德華等7人起訴的名譽權及姓名權的糾紛案件,朝陽區人民法院不立案。理由是該案屬於單位內部管理事項。並拒絕給出書面的裁定書。

法院拒絕給出裁定書的理由是,已經在之前開具的裁定書中說明理由。

《炎黃春秋》今不再

1991年創刊,被譽為"自由派",素以敢言和針砭時弊著稱的《炎黃春秋》屬於中國審查體制內,少有被"容忍"存在多年的批判性刊物。今年7月13日,當局委派該雜誌掛靠的領導部門--中國藝術研究院強行接管,解聘社長杜導正,撤換副社長胡耀邦之子胡德華。總編徐慶全被降為副總編。

強行接管後,中國藝術研究院於8月4日出版了8月號的《炎黃春秋》,依然將原雜誌社社長兼法定代表人杜導正和副社長及編委胡德華等人掛名為顧問。8月16日,代理律師丁錫奎向德國之聲證實,已向朝陽法院提交雜誌高層指姓名權被侵犯的資料,法院告知,會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丁錫奎他代理的7名高層要求法院令雜誌社道歉,並向每人賠償一元人民幣的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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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黃春秋》被譽為"自由派"的刊物,素以敢言和針砭時弊著稱。圖片來源: Imago/Christian Thiel

實際上,雜誌社高層的原班人馬7月中旬就曾聘請律師起訴中國藝術研究院強行接管的做法違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拒絕了雜誌社提起的訴訟申請。理由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糾紛。中國藝術研究院是起訴人的主管主辦單位。該爭議系中國藝術研究院作為主管主辦單位與被管理單位之間內部管理事宜,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糾紛。"

張冠李戴

丁錫奎指出,朝陽區法院如今再次以上述理由為據,不予立案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第二次訴訟和第一次訴訟相比,在訴訟主體、訴訟請求以及原告被告等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法院不應該把第一次訴訟不予立案的理由也作為第二次訴訟的不予立案的理由。丁錫奎認為:"這是沒有依據的,也是有違常識的。比如說張三把李四打成輕傷,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張三的刑事責任,但李四現在起訴張三民事賠償。法院不能因為不追訴張三的刑事責任而不為民事賠償的案件立案。",

作為此案的代理律師,丁錫奎已經於8月24日起草了一份投訴函,準備向朝陽區人民法院的上級領導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投訴了。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另外該規定的第13條也是丁錫奎律師發起投訴的主要法律依據。第13條規定:"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丁錫奎強調,13條中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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