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人揍孩子的歷史
2019年5月3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德國現行的法律明確禁止家長、教師使用任何暴力手段教育孩子。《民法典》第1631條第2款明確規定:"兒童擁有接受無暴力教育的權利;(家長)不允許使用體罰、精神傷害或其他有辱人格的措施"。
立法者同時也注意到,不少民眾依然對家長體罰孩子有一定的認同度,且不少家長因一時激動、忍無可忍體罰了孩子後,往往會後悔,因此,這一禁令僅存在於《民法典》中。除非體罰牽涉嚴重的肢體暴力(故意傷害罪),一般家長打孩子不會面臨刑事後果。
根據德國聯邦家庭部的一項縱向對比研究,1996年,82.6%的家長承認,曾經對自己的孩子至少實施過"打屁股"之體罰;而到了短短5年後的2001年,這個比例就下降到了76.4%。
曾經只有爹能揍孩子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明確禁止家長體罰孩子的條款是在九十年代末修訂《民法典》時才形成的。1980年版西德《民法典》,只是籠統地規定"不得使用有辱人格的教育手段",在此之前的法律,更是壓根沒有對此作出任何規定。
甚至在1958年前,西德《民法典》第1631條第2款第1項還有這樣的措辭:"憑借教育孩子的權利,父親可以對兒童使用合適的教育手段。"這相當於變相認可父親體罰孩子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1958年,該條款被指控違反了具有憲法地位的聯邦德國《基本法》:只規定父親的教育權利不符合《基本法》第3條之男女平等原則。隨後,"父親的教育權"被改為了"父母/家長的教育權"。
曾經只有男生挨揍
而在西德中小學校裡,教師被嚴格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也是70年代後才逐漸落實的。相對保守的巴伐利亞州,直到1983年才通過立法的形式禁止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在此之前,法庭經常在具體判例中以"習慣法"為由,支持或默許教師的體罰措施。有些州則對體罰的具體形式作出了規定:不可以打頭。最有意思的是北部一些聯邦州的法規:中小學教師只可以體罰8-14周歲的男生,"嚴禁對女生實施任何形式的體罰"。
通常情況下,當年教師實施體罰後,都必須依法(這一規定可以追溯到普魯士王國時期)在"班級檔案"(Klassenbuch)中做記錄。根據這些記錄,最常見的教師體罰措施包括:搧耳光、"彈腦殼"、打手心(通常使用戒尺或者教棒)、罰站牆角、罰跪等。打屁股這一體罰措施,在戰後的西德學校中比較罕見。
不過,在東德地區,蘇聯佔領當局在1945年就取締了教師體罰學生的權力,1949年民主德國政權成立後也繼承了這一法規。東德人民教育部當時強調,體罰違背社會主義教育理念。不過,據一些親歷者介紹,東德教師的"打手心"等體罰行為,一直到70年代才真正消失。
和當時西德一樣,東德的法律也沒有明確禁止家長體罰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