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新華社監控外電,歐盟要求解釋

亞思明2006年9月11日

上周日(9月10日),中國進一步加強了對媒體的監控,頒布並開始實施《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訊息管理辦法》。

https://p.dw.com/p/96em
一舉一動都在警察眼裡圖片來源: AP

《辦法》規定,中國國內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新聞訊息,應當與新華社指定機構簽訂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訂用、編譯和刊用外國通訊社的新聞訊息。另外,新華社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的新聞訊息有選擇權,一旦發現含有「 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榮譽」、 「擾亂中國經濟、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被禁內容,應當予以刪除。

政治利益外加經濟考量

截至目前為止,美聯社、路透社、法新社以及德新社等外國通訊社能夠直接向中國用戶提供財經訊息等類型的資訊服務。但新《辦法》的施行粉碎了外國通訊社繼續打開中國市場的夢想,同時也很可能限制中國金融機構及時獲取足以影響市場走勢的新聞和數據。

中國官方新華社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的這台針對外國通訊社的《管理辦法》被不少觀察家解讀為中國再次收緊新聞尺度,過濾媒體訊息,但亦有媒體人士在接受德國之聲記者採訪時稱,新《辦法》的出台及實施也包含了一些商業利益的考量。據悉,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成長,外國通訊社通過向中國市場發布金融數據獲得了不菲的收入,新華社迄今放棄分割這一部分利益,但按照 「外國新聞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招攬訂閱」的新規定,新華社很可能嘗試控制彭博新聞社、道瓊斯等金融訊息發布者,並要求他們按期支付管理費用。

含糊其辭的規定

新《辦法》於公佈當日9月10日即開始施行,1996年4月15日新華通訊社發布的《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訊息機構在中國境內發布經濟訊息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有觀察者指出,與舊《管理辦法》相比,新規定更加注重包括網路媒體在內的新聞內容上的管控。外國通訊社不得發布「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訊息,關於西藏、台灣等特殊地區的最新動態跟蹤報導可能都將落入禁區。另外,新聞報導不得 「 違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得「破壞中國社會穩定」,但這些內容寬泛的限制條件本身含義模糊,製造了很多闡述上的空間。例如,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的新聞訊息不得「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不得「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何謂民族感情?何謂優秀傳統?這些概念本身定義不明。

歐洲要求解釋

根據最新規定,外國通訊社和指定機構應當每年在規定期限內分別就其發布、代理新聞訊息的情況向新華社提交報告。新華社可以根據報告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新聞訊息的發布或者代理業務。外國通訊社若違反有關規定,將由新華社視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暫停特定內容發布、暫停或取消發布資格」。

新《辦法》出台當日,中國總理溫家寶正在芬蘭出席亞洲歐盟峰會,並將於9月12日會晤英國首相布萊爾,9月13日訪問德國。由於新《辦法》直接涉及包括路透社、德新社等在內的外國通訊社的在華業務,芬蘭外交部長埃爾基.托米奧亞(Erkki Tuomioja)表示將於9月11日向李肇星正式提出這個問題。中國方面應該就新華社制定的這一《辦法》是否具有法律條例的性質而做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