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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软件=司法的金天平?

2006年9月19日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输入案件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自动做出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电脑量刑的孰是孰非,司法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见仁见智的看法。在德国法学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电脑量刑一时成为争论的焦点。为此,德国之声专门采访了中国的两位刑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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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下去,就可以决定判几年?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dpa/DW

岳礼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教授。1995-1996年或德国洪堡奖学金,在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进行研究。2002-2003继续在德国做洪堡研究。为国际刑法学会、中国法学会会员。

德国之声:您对 “电脑量刑”是如何看的?

岳礼玲:我认为有利有弊。利的地方是它有利于刑罚的平等性。比如,苏格兰的一个法院,总共有10名法官,其中一位量刑总比其他九位重,而该地区实行的又是司法独立,别人无权干涉其独立审判。所以他们想引进这种电脑量刑软件,主要是为了限制这位法官,同时也在一个地区实现法律和刑罚的统一。可是电脑量刑在实现刑罚平等性的同时,却抹煞了刑罚个体化。比如,都是盗窃,一个青年人和一个成年人案情相同,按照电脑量刑全都判处5年徒刑。表面看似达到了量刑的公平,可实质上却违背了刑罚的目的。作为青少年,他失去了回归社会的机会,那么看似公平、平等的判决实际上达不到立法最初的目的。

德国之声:那么这些因素可以通过技术来解决吗?

岳礼玲:也许可以。但是刑事案件的因素复杂多样。比如,同样是杀人致死,有的是因为被逼急了,才动得手,有的却是蓄意杀人,怎样区分定性,是程序化的电脑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与人性化也是背道而驰的。

德国之声:电脑量刑是否能遏制司法腐败?

岳礼玲:有可能,但是意义不大。中国司法不是独立司法制度,是有级别控制的。比如合议庭有厅长,审判委员会由委员长,所以不太存在腐败的可能。

德国之声:电脑量刑的产生是否也是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官素质低下造成的?

岳礼玲:也有这个原因。因为中国正处在转型期,国家司法考试才实行了没几年,法律人才正处于青黄不接的时期。而以前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在很多小地方和偏远地方,法官素质低下。有了这个电脑量刑软件对他们来说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是量刑光靠这个是不行的,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因为电脑程序是死的,案情是活的。但是如果光用软件,不分情节,案子就被判死了。现在即使是从国外留学回来的法律人才也要一直接受培训,以适应司法发展的速度。所以根本还在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德国之声:您觉得这种“电脑量刑”的软件有必要在法院系统,甚至如开发商所说的向大众推广吗?

岳礼玲:我觉得根本没这个必要。电脑量刑只能是做一个参考,却不能依赖。如果推广的话,那就不需要法官了,有电脑审判员就好了,案情一输,就宣告判决就好了。我认为更没有向大众推广的必要。

德国之声:在现行的规范量刑的各种方法中,您认为哪些比较值得借鉴?

岳礼玲:美国有一个量刑指导原则,sentence guideline它不是按照电脑的指示量刑,而是电脑给法官提供一个参考。比如,毒品犯罪,它会列出毒品的种类,毒品数量,以及贩毒手段,等等,比如那种情节判三年,那种情况下判五年。这样就给法官提供了一个坐标,一个指导原则,法官不是依赖电脑判案,而是对其进行参考。

德国之声:您认为规范中国量刑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岳礼玲:我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在刑法中,对于量刑幅度的规定要更细一些。法律的确定性也是关乎人权的问题。目前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过粗,比如,只是泛泛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老百姓却不知道,到底是几年。法律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能述及既往。在犯罪人犯罪之前,法律必须已经明文规定了,不能在有人 犯了之后再定罪。比如,黑客,法律必须明文规定,“黑客罪”,才能追究黑客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中罪名的确定性。同样老百姓对刑罚的确定性也必须有知情权。比如,在犯一个罪之前,老百姓必须知道,犯这个罪要判几年,犯那个罪要判几年。可是如果法律规定的过粗,幅度太大,人们就不知道刑罚的轻重了。可是如果法律规定太细,就要经常改法条,所以法律规定刑罚的尺度一定要合适。目前,中国法官审判多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这个司法解释,光是看刑法,那么中国的司法更是乱了去了。


2006年3月,《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在北京通过了专家鉴定。德国之声采访了专家鉴定组评委- 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

德国之声:作为专家鉴定组的成员,您是怎样定位“电脑量刑”软件系统的呢?

曲新久:我们只是把它作为一个知识系统,案例系统,或者说是资料系统来鉴定的。与美国、德国其他国家的量刑指南相比,它是非常简单、简陋的。

德国之声:但是根据一些报道,法官在分析案情,定性之后,就依靠电脑量刑来裁决。这个软件在量刑主导方面的实用性超过了资料系统的价值,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六个月,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曲新久:电脑量刑给出的只能是一个参考,通过把情节、法条等量化,之后给出一个建议,却不能替代法官。美国的量刑指南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规定在六个月,当然六个月不是太久。而电脑量刑只是把主要规则系统化,是已有资料的汇集,但是却取代不了法官的自主裁量,只能起一个建议、帮助的作用。毕竟电脑量刑是机械的,而法官量刑是综合的。如果法官的判决和电脑量刑差异不大的话,那就可以依照电脑量刑来判定,但是,如果法官的判决和电脑量刑差异很大的话,那么法官就要再判断了,是他的问题还是电脑的问题。

德国之声:您认为这个软件有什么弊端吗?

曲新久:软件本身是没有任何弊的地方,关键看法官怎么用。当然法官不能完全依赖它来断案,只能作为一个辅助工具。“电脑量刑”就像一个工具一样,比如有人用电脑写作,有人用钢笔甚至毛笔写作。

德国之声:您认为这个软件目前在中国法院系统内推广的意义大吗?

曲新久:毕竟目前这个电脑量刑软件只适用于淄川那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还是很有困难的。因为各地的执法差异很大,适用于这个地方就未必适用于其他地方。主要看各地司法系统,他们觉得这个电脑软件适合自己地区就也可以使用。

德国之声:您觉得全国有可能统一使用一个电脑量刑软件吗?

曲新久:完全可能的。就像全中国适用法律都使用一个法典一样。